两税合一下一步? 学者倡最低应纳税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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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八日电)中华财政学会2004年学术研讨会今天举行。针对两税合一制度何去何从,台湾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林世铭表示,最低应纳税额应是两税合一后的走向,他并建议最低应纳税额税率可订在10%。

这场在台北大学举行的学术研讨会,除了许多学者与会,还有财政部赋税署一组组长何瑞芳、科长李庆华等财政部官员参与。在财政政策论坛中,林世铭针对两税合一制度何去何从,提出台湾应实施最低应纳税额的看法。

他指出,台湾实施两税合一以来,已有七年经验,然而,两税合一对未分配盈余加征 10%税负的特别规定,却让台湾的税制混乱复杂,因此,长期以来,无论是会计师、学者,甚至是政府财税官员的研究报告,都曾建议取消未分配盈余加征10%税负,简化税制。

林世铭并引述财政部长林全今年八月的谈话,指基于租税公平与效率原则,最低应纳税额是税制改革合理的调整方向,“虽然目前还不是政策,却是可以考量的方向”。

至于为什么最低税额税率应订在 10%,林世铭表示,根据民国88年到90年的资料分析,若将最低应纳税额税率订在10%,所需补征的最低应纳税额,会与这3个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征10%税负的合计数最为相近。

他说,因投资抵减等规定,导致未分配盈余加征10%税负的规定形同虚设。若最低应纳税额税率订在10%,会被补征的企业家数每年不到1%,却可使企业的租税负担率,从目前不合理的平均不到3%提高到10%。

另外,10%的税率远低于美国公司的20%最低税率,也比韩国对一般公司课征的15%最低应纳税额税率还低,虽然韩国有为中小企业订10%最低应纳税额的税率,但10%已经等同于韩国最低的税率,林世铭认为,台湾不需要特别为中小企业另订税率。

林世铭也建议,美、韩等国的最低应纳税额制度包含企业与个人,但若台湾税制改革要同时涵盖这两个层面,恐怕阻力会很大。他认为,政府可考虑先实施营所税最低应纳税额,慢慢再视需要扩及个人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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