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华侨时报”案控辩双方尖锐论辩

标签:

【大纪元3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叶菁华多伦多报导)二百多位加拿大法轮大法学员就2001年蒙特利尔“华侨时报”连续刊登与大陆喉舌论调一致,将法轮大法学员及其老师妖魔化一事,状告该报诽谤及煽动仇恨。双方律师在加拿大魁北克省高等法院,继2003年11月长达三个多星期的庭审后,在2004年2月23至26日作结案陈词。两人就本案的动机、性质、所采用的方式、对个人及社会的影响、全案的意义、新闻自由及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新闻从业员的专业守则及社会责任等问题作出尖锐的辩论。法官宣布将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

在庭审期间,十多位法轮大法学员及研究中国历史达23年之久的蒙特利尔大学汉学家奥比(David Ownby)教授作供。辩方作供的是被告华侨日报社长周锦兴。

十多位学员及奥比教授就法轮大法强调实修真善忍,不杀生的教导;学员身心及家庭上的得益;在社会上的参予及贡献;气功的悠远历史;法轮大法在中国被打压前受到欢迎的程度;打压的残酷及深广度;学员选择的和平维权方式;及华侨时报诽谤文章所作出的重大伤害等,作出详尽的陈述。

辩方律师格雷(Julius Gray)不否认法轮大法在中国受到迫害,但在辩词中,反复抨击法轮大法李洪志先生及法轮大法信仰本身,质疑法轮大法学员及奥比教授的人格,重点提出中国一贯对法轮大法的指控,如有组织、接受资助、不顾家庭等。格雷认为华侨时报的文章虽有荒谬之处,但并没有指名道姓,所以不构成伤害,诽谤因此不成立。

控方律师伯格曼(Michael Bergman)指出被告周锦兴在中国大陆做移民生意,刊载诽谤材料是为了取悦中国政府,获取个人利益。

伯格曼强调,被告诋毁法轮大法,不是一般的诽谤,不是简单地“失实”,而是有意、公开、持续地煽动对法轮大法的仇恨,意图在当地取缔法轮大法,具有加拿大刑法中“群体灭绝罪”的性质。被告的行为与最近由国际法庭审判的“卢旺达媒体”一案中的媒体具有相同的性质;该案三名新闻从业者在卢旺达发生群体灭绝罪行期间因为煽动仇恨两人被判终身监禁,一人被判监禁35年。

就伤害本身而言,伯格曼强调,没有什么比被别人称为“国家的敌人”,被公众看作是危险、变异、受控制的一群,被邻居和社区的同胞敌视更深刻的伤害了。这些仇恨宣传被刻意回传到中国,让人误以为加拿大同样反对法轮大法,压迫者顺理成章的利用作继续杀害中国的学员的籍口。伯格曼说这些伤害是永远都无法偿还的。

在两天的陈词中,伯格曼强调新闻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衡量言论自由的准则一般是以不伤害他人的基本权利为前提。为了新闻及言论自由的神圣,法律应作出民主社会最关键的约束与制衡。他引述魁北克省宪章的第五及九项内容,阐述了言论自由的法律界定与限制。

他也列举了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准则,这些准则包括:公平、公正、准确、严格、真实、全面、尊重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等。他说:评论基于的事实必须真实,而不是凭空想像。

伯格曼认为本案件的意义在于加拿大法律会再一次诠释个人权利、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多角关系,与及后两者的社会责任。伯格曼强调媒体能够对公众造成伤害,令公众由理性变成充满仇恨,当年纳粹迫害犹太人就是典型例子。此外,伯格曼也认为本案件己对中国的情况造成影响,在改革中国人权的漫漫长路上赢得一小步,为中国人民的自由照进一束新的亮光。

伯格曼在总结时说,辩方格雷律师提出的社会模式是:任何人都可以想说就说,不管说的是愚蠢的,荒唐的,有害的,也不管所说的会对他人造成什么伤害,这是他的看法。我的看法是:社会应该是开放的,自由的。我们可以说出我们的看法,但我们应该有一个尊重他人的尺度。说我不相信你说的,或我认为你错了,这是一回事;但是说我要让你消失,要让你被社会排斥,或让你成为国家的敌人,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背景资料

“华侨时报”于2001年11月3日发表文章,并连续刊登数十篇有关法轮功的文章。该报所用材料大部分与中共所用的材料完全相同。为此,200多名加拿大法轮功学员以诽谤及煽动仇恨的罪名将“华侨时报”讼至加拿大魁北克省高等法院。

2001年12月10日该案第一次开庭,法院随即下达禁制令,禁止“华侨时报”刊登类似内容。

2002年2月2日,“华侨时报”在禁令期又出版12版特刊,由社长周锦兴亲自撰文,号召社会签名“声讨”法轮功,被再次以“藐视法庭罪”起诉。

“华侨时报”诽谤法轮功及煽动仇恨案终审,于2003年11月10日起,至2003年11月27日止完成了所有证人的庭证。2004年2月23至26日,双方律师作结案陈词,法官会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法轮功学员控领事胜诉 控华侨时报案即将结案
法轮功学员控《华侨时报》案采访实录
原告云集蒙特利尔 华侨时报案进入结案阶段
终审阶段 蒙特利尔华人谈起诉华侨时报案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