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可政改但必须由特首提案

【大纪元3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雪儿香港报导)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昨日公布政府对政制发展法律程序的意见,结论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关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的产生办法可以修改,但必须由特区政府提案。

昨天早上,政务司长曾荫权、律政司长梁爱诗及政制事务局长林瑞麟到深圳与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等人大常委会代表会面,交代小组报告书内容及早前收集到的香港市民意见。小组在下午回港后,随即召开记者会,公布政府对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方法的五项法律意见。


毋须援引一五九条

该五项法律意见的结论是要改变特首及立法会产生方式,不能单修改本地相关选举法例,还要修改《基本法》两份有关特首及立会产生方式的附件,但必须由特区政府提案,由立法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再经人大批准或备案后才可进行。有关修改毋须引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修改机制。

曾荫权在会上强调,修改选举办法一定要特区、立法会、人大三方达成共识才可能有结果,因为这是“政治现实”。法律意见提到若二○○七年的选举办法三方未能达成共识,可以沿用上届的选举办法。

曾荫权又表示,按照《基本法》第七十四条,只有事前得到行政长官书面同意,才可以在立法会提出有关政治体制的法律草案,而立法会议员只可以提出不涉及公共开支、政府施政的议案。

不必只由特首提出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陈景生并不同意曾荫权对《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解释,他说,根据《基本法》,不一定要由特区政府提出有关政治体制的法律草案,因为立法会可以就动议辩论形式提出讨论,得到三分之二议员通过,经行政长官接纳后启动,再呈报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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