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7家意外险 截肢理赔8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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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黄姓商人前往中国云南经商,修车发生意外,造成第一级残废,双脚膝盖以下均截肢,最高法院昨天下午判决新光、中国人寿等六家公司须理赔七千万元确定;加上之前国华人寿已理赔一千万元,总计八千万元,已创下我国意外保险理赔的最高金额纪录。

这也是大法官作出五七六号解释,人身复保险无须告知保险公司后的首件确定判决。

黄家的委任律师黄启伦指出,黄姓商人出了意外,经过截肢手术救回一命,但是行动不便,身心备受严重打击,又有并发症等问题,病情日益严重,已于九十一年二月间过世,才由独生儿子承受诉讼。

黄姓商人在中国经商,与胞弟前往云南考察设厂地点,又听闻该省禄劝县云龙乡少数民族留有颇多玉制饰品,于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晚间十一时前往途中,发现车辆有异状,由于黄某服役军中曾担任修车技士,自行以千斤顶撑住左前轮修车,查看车底后准备起身时,千斤顶突然倾倒,造成两脚遭滑动的汽车夹住并铡开撕裂。

黄姓商人经其胞弟与同行人士送医急救,为求保住性命,于是将双下肢胫腓骨中段以下均截肢,回台湾后再住进中华医院继续开刀治疗,黄姓商人受此意外取得海基会认证,向国泰、新光、全球、中国、苏黎世、瑞泰等人寿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遭拒,进而提出民事诉讼。

该等保险公司以黄姓商人于八十五年六月间,就分别投保多家人寿意外险、旅行平安险,高达八千六百五十万元,也未就投保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内容告知各家人寿保险公司,认为黄某有复保险嫌疑,该等意外险契约应属无效,并要求重建现场,以查明意外是否属实。

经法院审理,由于无法呈现原有地形、取得大陆车辆等,重建现场只有作罢,法院更认为,有关复保险的通知义务规定的适用范围,应仅止于财产保险,毕竟财产保险是在填补损害,有损害才有赔偿,被保险人自不得以复保险变相请求超额赔偿,因此才需告知保险公司,了解接受承保前是否保额已超过,评估危险是否过于集中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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