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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长青:新新闻“败”在哪里?

曹长青
2004-05-03 17:10 中港台时间|2007-12-08 08: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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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日讯】吕秀莲告《新新闻》诽谤案近日被最高法院宣判﹕《新新闻》败诉。有人批评说这是限制新闻自由,并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诽谤案的“事实恶意”等三原则。但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在阐述“事实恶意”时特别强调,如果媒体“故意疏忽”,即明知报导不实,不加以查核,也可作为判决诽谤成立的根据。

  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美国,严肃的媒体一定会相当谨慎(煽情小报另当别论)。我们设想,如果有传言说布什总统和他的主要助手、国家安全顾问赖斯小姐有染,并且消息是副总统钱尼传出来的,任何美国大报,都绝对不可能像台湾媒体那样,立即作专题报导,渲染性刊出。因为媒体要负两个责任,一是自身形象的责任,如草率刊登,等于自毁长城,向读者宣布你属于耸人听闻的煽情小报(tabloid),而不是严肃的报刊。另一个是,这般事关国家元首的重大新闻,如果失实,将会误导社会,带来混乱。

  而能够从这两方面考虑的基础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意识﹕即对任何新闻的处理,首先考虑的是真实,是对社会的责任。媒体之所以要争新闻自由,恰恰是为了更多地传播 truth (真实、真相、真理),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如果在真实这个环节出了问题,或对真实、真相不那么认真核实、求证的话,那么你就可能是滥用自由。

  台湾这次大选出现纠纷和暴力事件,很大程度和开票时电视台那种肆无忌惮地灌票,意识形态化地扭曲真实有直接的关系。这次最高法院的判决等于敲了一下警钟,媒体不仅要争“自由”,更要承担责任。任何不伴随责任的自由都是灾难的源头。

──转自《自由时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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