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法逼迁及强拆案之(七)

---被逼迁户之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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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2日讯】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局长:简文豪。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04年4月23日张贴发布的“拆许字番2004)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许可拆迁决定,现据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发出的“拆许字番(2004)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事实与理由:

一、《许可证》的核发程式严重违法。

1、《许可证》许可拆迁的范围内涉及到对申请人重要的宪法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予夺的法律合理性问题,而该证核发的结果与申请人存在着重要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竟荒唐到直至该证公告时也没有履行对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的申请人的程式知义务,更没有举行任何听证程式,至今连正式送达程式都没有进行,在程式上存在致命的瑕疵,依理据法均应撤销之。

2、核发该证所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因违反《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而归于无效,《许可证》的核发当然无效。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无效的,这是中国现行宪法的明确规定,其效力的真实性不容讨论,现在剩下的偶然悬念只有一个,即:被申请人要不要遵守中国宪法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此前的类似行为中从不遵守中国宪法的恶名已是路人尽知,本案中截止目前的行为论,被申请人亦无丝毫顾忌宪法及基本法律价值的迹象(可谓不识时务)。在此,申请人特别提醒被申请人,《条例》存在以下违反宪法及基本法律的存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凡有涉对公民基本民事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者,依法均应由基本法律来调整,而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一种宪法的明确规定,《条例》的制定程式因违反宪法而无效,除非复议机关不认可《宪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条例》对当事人双方有涉补偿争议的仲裁规定明确违反上述基本法律精神,根据宪法第五条规定:应归无效。
(3)、《条例》内容违反刑法有关强买强卖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规定、违反民法关于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依据宪法之精神应归无效(确认前堤仍然是复议机关认可中国的宪法效力)。

二、《许可证》对拆迁的许可公然违反宪法和其他实体法律,属当然无效。

1、《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任何非自愿情况下的强行收、购行为均系违宪行为。《宪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国家遵守和保障人权”。强迁、逼卖、强制超低价购卖及为达到强拆目的,以悖离人性的方式诸如:跟踪、监听、骚扰、精神及政治压制等手段都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违宪行为。《宪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被申请人此次拆迁许可只是此前强拆行为的延续,其此前耸使下的利用各种手段侵犯公民住宅权的恶举罄竹难书,这种完全悖离人性及道德的违法恶举岂能被一个政府的复议结论所支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便用权,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去……”。被申请人蔑视这个基本法律原则已是不争的事实,复议机关若延续了这种蔑视情势将成为历史的笑柄,这部法律作为调整城市房地产领域的特别法,在对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回收的调整方面,其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最优先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申请人对法律的无知已到了令人惊悚及失望的地步,谨原复议机关避免重复这种不光彩的记录。

4、政府以许可证形式许可他人强行拆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权力依据是什么?全人类有政府存在的区域,不知那个政府被法律赋予这种权力!
三、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作为拆迁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四、广州大学城建设专案违法。

1、时至2004年5月20日,有关媒体记者采访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时仍获悉;广州大学城建设专案至今未获批准。

2、广东省政府办公厅“省府办(2003)76号”文件文义明确地载明,广州大学城的批地程式违法。

3、涉及数万亩的基要农田被毁问题,未经国务院批准程式,这不仅仅是背弃法律价值的问题,还涉及蔑视中央政府政令及权力运作权威问题。

4、 至今未作该专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公然蔑视国家的相关法律原则。

综上;复议机关:对一个有道德的政府,违宪是旷世的丑闻、违反基本法律是丑闻、违反基本人权之举是丑闻、其决策成千夫指是丑闻,一个行为,带来全世界的怀疑及谴责,即使硬着头皮,在私利的驱使下蛮干到底,即使在权力安排下获得形式上的强拆手续,也无法改变世人心目中对此失败的评价,更无法改变历史的无情评价,被申请人的无知及贪婪不足畏,但当复议机关也成为这种无知及无耻的有机组成时,社会危唉!权力滥用至极致是祸事,请复议机关注意到上述存在,撤销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理、道德及人类文明的恶举,以证明复议机关存在的正当性!

此致

广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略)

2004年5月25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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