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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种病不能当中国公务员

2004-08-01 22:12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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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日报导】(据明报新闻网报导)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标准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列明患上廿二种疾病者不能任公务员。

有关疾病包括心脏病、高血压、慢性胃肠病、胆结石等,至于曾引起争议的乙肝患者,则要根据转氨的指标而取舍,而咨询期为期一个月。

《江淮晨报》报导,被列为不合格的疾病共有22种。第一种是心脏病。包括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等;第二种是高血压。凡血压超过90mmHg至140mmHg为不合格;第三种病是肝炎。急性肝炎恢复后,转氨持续正常不到半年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转氨持续正常不到两年者,均不合格,但如果是大小三阳患者,就要看其转氨指标如何。

其他疾病还有﹕严重血液病、结核病、严重慢性肠胃病、慢性肾炎、糖尿病、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如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红斑狼疮和风湿性关节炎、晚期血吸虫病、严重的慢性骨髓炎、胆结石、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性病和爱滋病、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双耳均有听力障碍且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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