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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检署抗告解除刘泰英限制出境 高院驳回

2004-08-27 22:5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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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二十7日电)涉及新瑞都弊案、国安密帐案等多件弊案的被告刘泰英,今年6月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解除限制出境后,台北地检署提出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将抗告驳回,亦即除非检方在新瑞都等案以外的其他案件中,查出刘泰英另有不法新事证,否则刘泰英确定解除限制出境。

北检在抗告理由中指出,解除被告限制出境,须审酌被告的犯罪情状、性质、证据、被告在国外有无财产、有无逃亡之虞等,过去法院对基层公务员小额贪渎案件动辄限制出境或收押,对涉及多起重大案件的刘泰英却解除限制,况且检察官在新瑞都案起诉事实共有十二大项,法官只审理到其中两大项,此时贸然解除刘的限制出境,无论从诉讼法理及常情来看,都有欠周延。

不过高院合议庭审理认为,刘泰英于历次调查、审理中,多准时到庭接受审判,显见并不一定要藉限制出境手段,才能确保他到庭接受审判,而“台肥案”、“新瑞都案”等部分,北院已完成证据调查,刘泰英也以六千万元获交保,如此高额保金有相当拘束力。

其次,高院认为,刘泰英被诉的其他十项罪名并非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并无限制出境必要,况且在案件审理中,该管法院 (指台北地院)对被告所提“解除限制出境”声请,有自由裁量权,检方所提据以抗告的理由“尚嫌无据”,因此驳回检方的抗告确定。

也就是说,刘泰英因涉犯新瑞都、台肥、中广、尖美等十二项相关投资弊案而遭出境限制,已确定可解除,不过刘泰英仍因涉及国安密帐案,遭北检列为侦案被告侦办中,检方若在国安密帐案中发现其他足以限制出境的理由或新证据,仍可重新向法院请求限制刘泰英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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