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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竹县长范振宗涉贪污 求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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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蔡彰盛╱竹市报导〕台肥董事长范振宗于民国八十五年新竹县长任内,涉嫌为图利业者福松公司,将招商兴建原为停车场的竹北市“家乐福”大卖场现址,违法扩张使用项目、面积及租期,使福松公司获取二十亿元以上暴利,昨天被新竹地检署依贪污图利罪嫌提起公诉,并具体求刑十二年。

起诉书指出,新竹县、市分家后,县政府迁建小组八十一年6月呈报省府核定,以商场为使用项目兴建立体停车场大楼,县府同年8月提案采取“奖励民间投资兴建”方位理,由县府出租目前“家乐福”大卖场所在地供民间投资兴建停车场。

检方表示,全案经第一次流标后,民国八十四年5月第二次招标时,仅前副议长林礽松的福松公司提出投资计划,并提出一份兴建计划书,范振宗与时任建设局长的黄崑义(另案起诉 )两人,为图利福松公司,在八十四年7月该案的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决议将原招商公告的“使用限制”部分,亦即原本仅一到三楼可做“商场”用途,修改为一到七楼作为“停车场及商业”使用;此外,该会议还把原本限制之“多目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总地板面积三分之一,修改为“商业使用”面积不得超过此数。

起诉书指出,同年11月范振宗亲自决行将会议纪录发函省府,省府则函覆表示“兴建计划书所列商场使用项目,与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方案规定不符”,亦即,福松公司兴建计划书所拟的非停车场项目,已逾越法定限制。

县府承办人员将全案转呈黄崑义,黄则批示“拟同意福松公司依所提计划兴建”,范振宗也批示“如审查会决议,余如黄局长拟。”这时承办人员又重上签呈,指本案有违法之虞,签约后如县府违约,将有民事赔偿问题,且工程投资的八亿元非县府所能负担,核发执照后如经人检举,承办人员将受法律追诉。承办人员因此建请将“商业使用”改为“商场使用”,并将使用项目之游艺场、保龄球馆、旅馆、健身中心全数删除。

不过检方指出,范振宗仍坚持批示“请黄局长在八十五年1月前依委员会决议签约”,其间黄崑义乃着手订约事宜,并将原订租期二十年延长为五十年,检方估计,这足以使福松公司增加停车费与楼层出租收入净利,多达二十二亿元以上。

此外在履约保证金部分,检方表示,福松原应缴百分之一亦即八百五十万元保证金,黄崑义竟修改契约,让福松仅需缴两百七十八万元;事后,福松在申请建照时,都计课承办人三次签文表示,福松所提平面图与申请书内容不符,且总楼板面积为四万三千多平方公尺,超过计划书所定之四万平方公尺;建蔽率也高过法定八十%规定,达八十九%。黄崑义仍于八十五年批示“准予发照”,范振宗也批示“既有争议又恐影响投资者权益,如黄局长拟,先发照”,让福松公司顺利取得建照。

事后检方前往现场勘验,发现该建物完成后,一般人都认为是“家乐福”大卖场,反而无法辨识是县府为解决停车问题,所招商兴建的立体停车场大楼。检方表示,黄崑义因本案于去年7月间被新竹地院判刑十年;当时院方认为应再追究范振宗责任,乃要求检方主动侦办,检察官经侦查后昨将范振宗提起公诉,林礽松则因查无行贿等犯罪事实,已另案不起诉处分。

范振宗喊冤 将提上诉

〔记者彭日镜╱竹县报导〕范振宗昨天不但喊冤,而且感到极度不服,因为这个案件完全是在污蔑他。

范振宗认为,担任县长八年,从未图利他人,也未因此得到好处,他以合法手续引进大卖场商机,繁荣了竹北市,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当时新竹县政府将家乐福停车场委由新竹县建筑师公会审查后,再委由建设局发照,没有黑箱作业,但民国八十五年修法后,商场定义与商业区定义弄得模糊不清,新竹地检署在传讯过程中,提出的疑点他都一一说明,但有关“扩大法定商业区范围”等关键问题并未要求他说明、辩驳,就直接求刑十二年,根本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令人不服气。

范振宗强调,他将提上诉,但若真的被判刑,他不排除选择坐牢,而检察官损害到他的清白,若经判决无罪,对他的精神及名誉损失将无法弥补,因此他将周旋到底,未来一定亲自出庭洗刷自己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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