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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竹縣長范振宗涉貪污 求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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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台肥董事長范振宗於民國八十五年新竹縣長任內,涉嫌為圖利業者福松公司,將招商興建原為停車場的竹北市「家樂福」大賣場現址,違法擴張使用項目、面積及租期,使福松公司獲取二十億元以上暴利,昨天被新竹地檢署依貪污圖利罪嫌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十二年。

起訴書指出,新竹縣、市分家後,縣政府遷建小組八十一年6月呈報省府核定,以商場為使用項目興建立體停車場大樓,縣府同年8月提案採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方位理,由縣府出租目前「家樂福」大賣場所在地供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

檢方表示,全案經第一次流標後,民國八十四年5月第二次招標時,僅前副議長林礽松的福松公司提出投資計畫,並提出一份興建計畫書,范振宗與時任建設局長的黃崑義(另案起訴 )兩人,為圖利福松公司,在八十四年7月該案的審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決議將原招商公告的「使用限制」部分,亦即原本僅一到三樓可做「商場」用途,修改為一到七樓作為「停車場及商業」使用;此外,該會議還把原本限制之「多目標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總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修改為「商業使用」面積不得超過此數。

起訴書指出,同年11月范振宗親自決行將會議紀錄發函省府,省府則函覆表示「興建計畫書所列商場使用項目,與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不符」,亦即,福松公司興建計畫書所擬的非停車場項目,已逾越法定限制。

縣府承辦人員將全案轉呈黃崑義,黃則批示「擬同意福松公司依所提計畫興建」,范振宗也批示「如審查會決議,餘如黃局長擬。」這時承辦人員又重上簽呈,指本案有違法之虞,簽約後如縣府違約,將有民事賠償問題,且工程投資的八億元非縣府所能負擔,核發執照後如經人檢舉,承辦人員將受法律追訴。承辦人員因此建請將「商業使用」改為「商場使用」,並將使用項目之遊藝場、保齡球館、旅館、健身中心全數刪除。

不過檢方指出,范振宗仍堅持批示「請黃局長在八十五年1月前依委員會決議簽約」,其間黃崑義乃著手訂約事宜,並將原訂租期二十年延長為五十年,檢方估計,這足以使福松公司增加停車費與樓層出租收入淨利,多達二十二億元以上。

此外在履約保證金部分,檢方表示,福松原應繳百分之一亦即八百五十萬元保證金,黃崑義竟修改契約,讓福松僅需繳兩百七十八萬元;事後,福松在申請建照時,都計課承辦人三次簽文表示,福松所提平面圖與申請書內容不符,且總樓板面積為四萬三千多平方公尺,超過計畫書所定之四萬平方公尺;建蔽率也高過法定八十%規定,達八十九%。黃崑義仍於八十五年批示「准予發照」,范振宗也批示「既有爭議又恐影響投資者權益,如黃局長擬,先發照」,讓福松公司順利取得建照。

事後檢方前往現場勘驗,發現該建物完成後,一般人都認為是「家樂福」大賣場,反而無法辨識是縣府為解決停車問題,所招商興建的立體停車場大樓。檢方表示,黃崑義因本案於去年7月間被新竹地院判刑十年;當時院方認為應再追究范振宗責任,乃要求檢方主動偵辦,檢察官經偵查後昨將范振宗提起公訴,林礽松則因查無行賄等犯罪事實,已另案不起訴處分。

范振宗喊冤 將提上訴

〔記者彭日鏡╱竹縣報導〕范振宗昨天不但喊冤,而且感到極度不服,因為這個案件完全是在污衊他。

范振宗認為,擔任縣長八年,從未圖利他人,也未因此得到好處,他以合法手續引進大賣場商機,繁榮了竹北市,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當時新竹縣政府將家樂福停車場委由新竹縣建築師公會審查後,再委由建設局發照,沒有黑箱作業,但民國八十五年修法後,商場定義與商業區定義弄得模糊不清,新竹地檢署在傳訊過程中,提出的疑點他都一一說明,但有關「擴大法定商業區範圍」等關鍵問題並未要求他說明、辯駁,就直接求刑十二年,根本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令人不服氣。

范振宗強調,他將提上訴,但若真的被判刑,他不排除選擇坐牢,而檢察官損害到他的清白,若經判決無罪,對他的精神及名譽損失將無法彌補,因此他將週旋到底,未來一定親自出庭洗刷自己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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