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泪状

【投书】发生在辽宁省辽阳市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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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讯】我是辽宁省辽阳市受害人家属王秀华,99年4月21日中级法院的法警和司机身着警服,到我家开的歌厅唱歌,与其他唱歌者发生争吵,并欧打,被我劝解后,各自离去。1小时后,这名法警与司机为寻求报复,勾结了社会上两名吸毒人名和判过刑人共8人到中级法院集合,然后开着2 辆警车,又返回了歌厅,问我那伙人哪去了,我说已经走了。接着又说,我儿子知道,我儿子说根本就不认识他们。他们就不分青红皂白,把我儿子和丈夫用刀刺伤,经辽阳市户心医院医疗诊断,我丈夫腹部刀刺伤,肠破裂,并发生腹膜炎,头处伤,头皮破裂,右耳廓皮肤裂伤,左眼外伤,左下脸皮肤裂伤,外伤性散瞳,我儿子腹部刀刺伤,肝破裂,双手皮破裂。经法医鉴定,我丈夫李景春、儿子李大为重伤害。然而此案至2001年9月26日,主犯系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名工作人员,法警与司机时在公安厅督促下仅用48小时就破案了,现在我就把此案告破后的所发生的一切前因后果,向有关领导,用血的泪控告公、检、法的所作所为。

(l) 此案破获后,由文圣区法院审理,但文圣区法院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对谁是扎人凶手,不以认定。

(2) 公安办案人员枉法办案出假证,犯罪嫌疑人李兴东被认定为投案自首,事实是在案发前和实施犯罪后是被强制在辽阳市戒毒所戒毒。而公安办案人员出假证,证明李兴东投案自首。文圣区检察院申请到检察院抗诉中级法院不准维持了原判。就是维持了假证,这是多么严重的问题。

(3) 在二审中,检察院公诉人柳刚:包庇被告当庭还是念着假证。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双方同意调解,而中级法院根本不支援调解,并一天下达了两份判决书,还是维持了原判,请问这符合法律的程式吗?

(4) 对法警庄建一伙罪犯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法院对身为执法人员,勾结社会吸毒人员和判过刑人员,到案发地点实施犯罪。造成二个人重伤至残的严重后果,情节是十分严重,违背了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他的量刑太轻,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在全国也是罕见的。

(5) 对我们的赔偿是象征性的,参照一般交通事故,给予最低的赔偿。对我们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失和对歌厅的直接损失及停业造成严重的损失,没有给予赔偿,违背了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6) 对此判决我不能提出申诉,最后法院组成了合议庭,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双方又一次的达成了赔偿协定。被告家属并且把赔偿的现金交到了中法审监庭戴慧奇的手中,可是中级法院根本不维护我们受害者的利益,还是把现金退还了被告。请问这是什么样的法律判决,难道这就是中国法制国家的法规吗?

尊敬的领导,我们遭到了犯罪无辜的伤害,造成重伤至残,而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还在如此的对我们更加的伤害,他们到底是维护罪犯的利益,还是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我们做好事,且遭到如此的下场。真可畏英雄流血又流泪呀,法律的尊严哪里去了?这哪里是执法者的形象,最后我们相信,在我们强大的法制国家里,法律是完美的、完善、是公证的。不允许个别违法者的歪曲。请领导在百忙之中,来关心我的冤情,还我受害者的公道。

敬上
上书人

受害人家属王秀华
二00四年二月
联系电话:0419 一8896665 13065396897(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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