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9月30日讯】据《兰州晨报》报导:9月26日7时,一名怀揣炸药包的男子冲进兰州东岗东路省文联家属院676号西单元503室向房主张凤林讨债,女主人伺机报案,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疏散周围群众,并将现场封锁,房主张凤林在警方的授意下和男子进行了长达9小时的谈判周旋,下午4时20分,男子走出503室,当其出现在家属大院时,警方两次鸣枪警告无效后,四周的阻击手果断将其击毙;据该文联家属院的人介绍,该男子姓蒋,张凤林7、8年前做生意借了蒋某30万元钱,由于该笔钱是蒋某挪用公款借给张凤林的,现蒋某即将退休,故多次上门讨债.
读了这则新闻,本人感到只有无比愤怒,当地警方是执行公务为民除害吗?否,是在执法犯法故意杀人!根据何在?
1.借钱还债天经地义,蒋某上门讨债并无过错,即使有言语过激和拉扯行为,旁观者都明白这不过是一桩简单不过的民事借贷纠纷。
2.怀揣炸药包的说法是真是假?仅凭女主人的一面之词警方就有权利将犯罪嫌疑人开枪击毙吗?蒋某若想杀人,会允许女主人随便打电话吗?男主人和蒋某谈判了9个小时,这么长的时间警方还弄不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吗?
3.再说即使真有炸药包,蒋某的目的也仅可能是恐吓和要债,警方已疏散了周围群众,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蒋某已走出房间停止了犯罪,为何非要将其击毙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警方是故意杀人。
4.警方真是鸣枪警告了吗?两次鸣枪无效是什么意思?是让蒋某站住、举起手来、交出炸药包或8万元钱、还是退回503室,唯一可能的理解是:警方经过9小时的瞎折腾早已人困马乏,但机不可失,为了升官发财等目的,某领导下令格杀勿论;至于鸣枪警告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有可能阻击手的头两枪未击中,于是四周的警察乱枪齐射,终于将蒋某击毙,若验尸,恐怕蒋某身上不会下20个枪眼;真是英明果断,怪只怪蒋某不搞清楚自己讨债的对象后台是谁,终于稀里糊涂送了命,这样张凤林就不用再还钱,警方也就等著有关方面嘉奖了。
5.说蒋某挪用公款7、8年的说法也有问题,什么公司公款能够挪用这么长时间?恐怕只有自己开的公司才能做到;即使是真挪用公款,也不可能成为被杀的理由,警方也无法开脱。
对于这样一件极其平常不过的民事纠纷,兰州警方介入后竟然将一方当事人击毙,再次证明中国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之低下,违法枉法现象之严重,中国的法律实际已是废纸一张,完全没有其应有的作用和尊严,法治中国的道路就像共产主义梦幻一样,可望不可即;由此也证明,当今中国法律体系本质上还是古代中华苛政峻法以刑为主的封建法律体系,中国的历史在一步步倒退。
我们慎重要求有关当局重新认真调查事实真相,严惩幕后黑手和责任人员,进行国家赔偿,为无辜的死难者申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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