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建会:有限合伙法拟扩大至会计师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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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佩君台北三日电)台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今天讨论“有限合伙法”,为使事业组织法制创新,初期主要协助台湾创业投资事业与国际接轨,另外商业司考虑未来将扩及会计师及律师等行业,使企业经营更具灵活性。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今天举行委员会议,会中邀请经济部商业司司长杜紫军等相关单位讨论“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法草案”。

经建会副主委叶明峰表示,这项法案未来可协助创投业建立更具效率的投资决策,及简易明确退场机制,特别是有助吸引国内外长期资金导入创投事业,将请主管机关经济部加强与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沟通及对工商团体的宣传。

叶明峰表示,为引进新商业组织型态,提升事业经营弹性,经建会研究多时的“有限合伙法”草案,今天在委员会议上讨论。

有限合伙是居于“公司”与“合伙”的中间事业组织型态,主要由一人(含)以上的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与一人(含)以上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依据合伙契约共同组成。此组织型态在英美已行之有年,允许各合伙人以契约约定其出资、经营及盈余分派的方式,不像公司必须依照法令规定程式及要件,具有高度灵活运作弹性。

叶明峰进一步说明,美国创投事业早期即以“有限合伙”组织运作,但台湾 20 年前引进创投事业时,规定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创投事业以“公司”组织规范,肩负永续经营性质,不若欧美国家“有限合伙”通常 7 至 10 年便结束分配投资成果及剩余财产,再另起炉灶。

因此,引进有限合伙组织型态,将能协助创投事业建立更具效率的投资决策及简易明确退场机制,吸引国内外长期资金导入创投事业,解决目前创业投资事业所面临的资金困境。

目前台湾创投公司已超过 222 家、筹募基金新台币 1781 亿元,已投资 8719 件,累积投资 1717 亿元,对产业转型及科技化,贡献厥伟。

依草案内容,初期适用者为新成立的创投公司,杜紫军在会中表示,计划再扩大范围至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意即一般合伙人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后,其合伙人对该负的责任为有限责任。

商业司举例,以某律师事务所曾发生职员监守自盗为例,未来是负责执行这项业务的合伙人负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是负有限责任。9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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