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女工的维权遭遇(八)

标签:

【大纪元10月25日讯】八、要 到何年何月才有结果的申诉?

由于陈树庆先生既融会法律又贯通科技与工程,加上对本案案情比较了解,所以就让他为我起草了一份能够充分说明问题的申诉状,我也再一次“充满信心”地寻求司法救济。但由于法律就再审程序对法院没有规定期限要求,加上听陈树庆说“高法、高检、最高法、最高检待处理的冤假错案堆积如山,而处理这些案件的司法资源又严重不足,加上体制原因效率不高,你就排在前面很多案卷‘队伍’的后面,耐心等吧!”,又让我心中惴惴不安,已经折腾了快整整两年了,到底还要等到哪年哪月才能够讨回我应有的权利、尊严和公道?

唉!还好,要是我是一个外地打工者或外地农民工,面对如此劳命伤财的巨大维权成本,说不定早已不得不放弃或“半途而废”了。如果这样想,比起许许多多更加不幸的人们,我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附: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程云惠,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东太平巷12号236室。

被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钱潮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杭州市天目山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俞从君,系该公司懂事长。

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诉人对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
3、判令被诉人赔偿对申诉人伤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给申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4、判令被诉人重新安排申诉人用土地换来的工作。

事实和理由:

本案的起因是被诉人杭州钱潮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诉人作出的钱潮股份[2004]2号《关于对程云惠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罗列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该同志自进入本企业以来,工作责任性不强,工作表现一直不好,曾多次对她进行批评教育和岗位调动,但仍无改正的行动和表现。特别是2003年以来,该同志因上班窜岗,违纪被查处二次,更为严重的是2003年12月24日凌晨3:40时,由于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生产用水泵断水,使全厂停产80分钟的重大责任性生产事故,给企业的生产和经济效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详见事故通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作出了驳回申诉人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申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申诉人自1994年11月1日进钱潮公司工作,在原审程序中,被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2003年以前“该同志自进入本企业以来,工作责任性不强,工作表现一直不好,曾多次对她进行批评教育”。申诉人认为,“岗位调动”是职工服从企业工作分配、较高适应能力的要求所致,不足以也不应该反过来将“岗位调动”必然地假想成“该同志自进入本企业以来,工作责任性不强,工作表现一直不好,曾多次对她进行批评教育,但仍无改正的行动和表现”。

二、对于“特别是2003年以来,该同志因上班窜岗,违纪被查处二次,”也与庭审中被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所能证明的事实有很大出入。第一次查处是:2003年8月3日中午1点30分,申诉人与磨工、班长等人吃完饭后在微机房逗留,是因为当时停电停厂之免责事由,胡金华主任对磨工、班长不作处理,唯独以窜岗处分了申诉人,扣了当月奖金100元,显失公平和公正;第二次查处是:2003年11月5日,明明是申诉人连续工作了二十多个小时后在操作室里间站着并睁着眼睛碰到胡金华来查岗(胡金华在庭审中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根本没有违反任何一条厂纪厂规,但被诉方却要捏造所谓的“程云惠在空房间棉被上睡觉”,申诉人虽提出异议和抗议,但在威逼诱骗下(当时说好不同意对事实的认定不要紧,只要写个保证书,认个错,就没事了),按照胡金华的口述写下了一份根本不涉及任何具体事实的所谓保证书。没有想到,被诉人事后出尔反尔,还是扣了11月奖金100元。两次扣钱,被诉人理亏怕申诉人不服会去交涉,又以返还款的形式每次50元以示安抚。上述事实也可以从被诉人一审所提供的证据第四组第(1)中得到充分佐证。生效判决为何对这两件被诉人自己在管理中不顾事实、显失公正的事情(竟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也作为秋后算账对付申诉人的理由),进行“原告在2003年8月及同年11月的工作期间,曾两次违纪而被扣发奖金”的事实认定?更何况也罔顾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基本原则?

三、本案最为核心的事实和争议焦点是《关于对程云惠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所说的“更为严重的是2003年12月24日凌晨3:40时,由于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生产用水泵断水,使全厂停产80分钟的重大责任性生产事故,给企业的生产和经济效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详见事故通报)”。“(详见事故通报)”这一括号内容说明作出钱潮股份[2004]2号《关于对程云惠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事实详情都已包括其中,如果“(详见事故通报)”即仓前水泥厂2003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对成品车间循环水泵断水重大责任生产事故的处理通报》所叙述的内容失实,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那么《关于对程云惠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在最重要事实上就失去了认定基础。

实际上对于“2003.12.24断水停产”生产责任事故的事实认定应该包括两个主要方面:其一是“是否发生了断水停产的事故”,对此应该是无庸置疑的;其二是发生该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在“(事故通报)”中认定申诉人程云惠“对本起重大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进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是“由于近5个小时去电站水量增大后没有及时从外水源泵往循环水池内增加补水,造成3:40时空压机断水时循环水池水位大降至6档,致使水泵进空气后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水泵进空气后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水泵空转,而在这期间岗位工程云惠对水位下降根本没有重视,更未采取任何措施(减少电站输水或增加水源泵进水),而是在岗位上熟睡,连调度打电话也未听到,最后发生断水被其它岗位工叫醒后才去检查处理,从而导致了本起重大生产事故的发生。”

首先,庭审中没有一个当事人证明“(事故通报)”中所捏造的“在岗位上熟睡”和“被其它岗位工叫醒后”的事实存在。再说,水泥厂的噪音较大,任何一个亲临过现场的人都可以马上明白在外面处理外水源泵根本不可能听到循环水泵房操作室内调度打来的电话铃声!

其次,在一审法庭调查中,也包括可能是为了应诉而事后编造的生产处《2003.12.24停产事件的调查报告》[一审证据第三组第(4)份,一审不作认定]、人力资源处《关于对仓前水泥厂2003年12月24日停产事件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一审证据第三组第(11)份,一审不作认定]、钱潮股份[2004]1号《关于对仓前水泥厂2003.12.24停产事件的汇报》[一审证据第三组第(2)份,一审予以认定]都有“当班机修工检查没有发现设备任何故障”的内容或同样意思的内容,甚至在《2003.12.24停产事件的调查报告》中还绘制了“循环增压水泵”的原理示意图。由于原审法院没有和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实地调查,也由于原审法院对该案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工程知识并详细分析水泵房的整体工作原理,被一叶障目,忽视了不同设备之间的相互影响。循环增压水泵是没有任何设备故障,但当去电站阀门无法关小、外水源备用泵无法及时开启以补充循环水池水位时(被诉人一审递交的[3-1]《关于12月24日循环水泵断水事故的证明》中就有“由于第二台水泵长久没有使用,一时无法开起”的证词),没有故障的循环增压水泵也就因为水位太低吸入空气而发生断水事故。本案发生事故的原因并非是申诉人不负责任的不作为即“没有及时补充水源”,而是相关设备的“一时无法开起”让申诉人的作为能力起不了作用,是“无法及时补充水源” !而原审法院却明显地忽视了对循环增压水泵外的其它设备是否发生故障的证据认定。打个类似的比方,目前许多因安全设施不到位而发生的矿难事件,如果按照本案被诉人和原审判决的逻辑,势必会得出“正在岗位上的矿工没有及时发现危险信号和及时逃生,应承担发生(漏水透顶、坍塌或瓦斯爆炸)群体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死了白死不成?!

再则,被诉人事后的设备改装也可以充分说明两件事:其一,被诉人涉嫌销毁原始物证,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若无睹,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精神对被诉人作出不利的判决,但原审法院却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其二,反过来也证明了被诉人实际上是明白这次事故的真正原因,已吸取经验教训并用实际行动进行了改正的:即改装前的设备包括发生2003.12.24断水停产事故时确实存在缺陷而需要改装,事故后很快就进行了改装。但被诉人出于打击报复申诉人的目的,只是不肯在诉讼中承认这个问题而一直在蒙骗法院和法官而已。法院和法官本应“明镜高照”,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查清事件的真相,但原审法院的“明镜”咋就在全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起雾”而照不清楚?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故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消原判,并根据查清的事实作出支持申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判令被诉人还申诉人应有的公道。

此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云惠

2005年10月18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钱潮股份[2004]2号《关于对程云惠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4、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申诉人叙述事件经过的《一个女工的维权遭遇》一份。(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何清涟:建立和谐社会是口号还是行动?
售票员活活掐死少女的另类内幕
一 个女工的维权遭遇 (一)
叶国强声明退队    声言誓死维权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