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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吴俊立当选 会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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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台北报导〕台东县长候选人吴俊立涉及贪污罪嫌经法院二审判决有罪,民进党立院党团昨日质疑,吴俊立有“当选即停职”的问题,甚至还能参加补选,党团将提案修改法律不合理的漏洞。

法务部长施茂林也表示,法律的规定十分清楚,吴俊立若当选,“将会被停职”。

吴俊立担任台东县议员期间,因涉及小型工程款暨社团补助款集体贪污案,九十一年8月16日遭台东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及刑法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褫夺公权八年;上诉二审后,花莲高分院于九十二年8月7日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吴俊立七年八个月有期徒刑,褫夺公权四年。

党团干事长赖清德指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地方首长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应停止职务;吴俊立一旦当选台东县长,就有立即停职的问题。

民进党团举办“贪污就该停职,岂能够再参选”座谈会,邀法务部长施茂林及内政部长苏嘉全到场。施茂林表示,法律规定十分清楚,吴俊立若当选,“将会被停职”。苏嘉全也说,遭停职者辞职后,才能依法办理补选。

地制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也规定,停职之人,经依法参选,再度当选原公职并就职者,不再适用该项之规定;亦即,吴俊立遭停职后,若投入补选再当选,就不再受停职的规范。

吴俊立:行政干预

〔记者张存薇/台东报导〕针对法务部长施茂林说法,台东县议长吴俊立昨天直指是“以行政力量干预选举”,他说,对方阵营从3月起即不断以此议题攻击,但他所涉案件已由最高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发回更审中,依台湾法律精神是“无罪推定”,没有当选即停职问题。

吴俊立昨天上午参加国民党台东县党部党庆活动,第一时间听到施茂林说他当选后将即停职时表示,县长是台东县人民选出,他合法参选、当然也是合法当选,不是少数人就可以政治操弄的。

下午吴俊立再度召开记者会说明,强调法务部长与民进党团“套招”,根本是“以行政力量干预选举”,企图影响选情,他保留法律追诉权。

吴俊立说,对方阵营从3月起即不断以此事攻击他,如果他当选后就停职,对方根本不用拜票,等着当选就好了,选举走到这一步,实在悲哀。

吴俊立表示,他所涉案件经上诉后,已由最高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发回更审中,依台湾的法律精神就是以无罪论定,根本没有停职问题。他进一步指出,选举是比政见,不是比口水,希望回归君子之争,以建设蓝图拼输赢。

〔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国民党立院党团昨质疑施茂林身为法务部长,却对外放话企图影响选情,要求施茂林下台负责。

来自台东县的国民党立委黄健庭指出,法务部不是选罢法主管机关,也不是地方制度法解释机关,法务部长却跳出来乱放话,明显在干预选举。

黄健庭表示,中选会都已审核通过吴俊立的参选资格,形同吴俊立通过选罢法的检验,法务部长不应企图影响选情,施茂林谈话已构成违反选罢法第九十二条,意图使人不当选的选举诽谤罪。

刘櫂豪:于法有据

〔记者张存薇/台东报导〕台东县长候选人吴俊立当选是否停职,双方争论不断,竞争对手、副县长刘櫂豪强调,法律的答案只有一个,吴俊立“百分之百当选即停职”,不应牵扯为政党恶斗或阴谋论,否则台湾的政治纷扰永无宁日。

刘櫂豪、吴俊立均以无党籍身份参选台东县长,选战初期,支持刘櫂豪的县长徐庆元即在台东、台北开记者会,并刊登报纸广告,指吴俊立涉贪渎案,当选后即面临停职问题,要求国民党主席马英九遵守排黑条款、不要支持吴俊立。

吴俊立也立刻召开记者会反击,说明全案发回更审,依无罪推定原则,吴俊立是清白无罪的。

11月初,刘櫂豪阵营发出“百分之一百、当选即停职”文宣,文宣内容为吴俊立涉贪污案一审判决书,以及内政部针对“当选停职”的解释函。

吴俊立对此则表示“忍无可忍”,本月2日前往台东地检署按铃控告对手刘櫂豪此举违反选罢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企图让他不当选。

隔天,刘櫂豪反控吴俊立诬告,竞选团队也持续追打这个议题,并于近日推出最新两波文宣,紧咬吴俊立当选即停职。

刘櫂豪昨天重申,自始至终他的态度都很明确,就是吴俊立一审判决仍存在,吴俊立“当选即停职”于法有据,也是事实。

新闻辞典/地制法78条

民选地方首长被停止职务,规定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如果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长等地方首长,触犯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之图利罪,经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地方自治主管机关应停止其职务。

这次引发争议的台东县长候选人吴俊立的案件,民进党认为,吴俊立涉嫌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二审也判决有罪,所以就算当选县长,仍应由内政部停止其职务。

但是吴俊立认为,此案仍在高等法院更审中,依无罪推定的刑事法律原理,他属于无罪状态,当选县长也没有停职问题。

而依地制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必须停职的还包括,触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经一审判处有罪者;还有依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或通缉者,以及依检肃流氓条例规定被留置者。 (记者陈杉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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