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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目津贴案判无罪 地院:缺有罪积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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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嘉泰花莲县三日电)花莲县长补选期间爆发的原住民头目津贴发放政见贿选疑案,经花莲地方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游盈隆无罪,地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经审理后认为全案缺乏有罪积极证据,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确实提出这项政见,但并未能证明被告的言论构成贿选要件。

原住民头目津贴贿选案昨天宣判,九十二年县长补选时的候选人游盈隆获判无罪,花莲地院判决书于今天正式出炉,判决书中针对无罪判决提出四项理由,说明检察官起诉时所提出的卷证缺乏有罪的积极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于特定的时间、地点,提出发放头目津贴的政见,并未能证明被告的言论构成贿选。

全案的主要争议点为,被告发表头目津贴政见是否有行求贿选的主观犯意,及头目津贴与有选举权人间是否有行求贿选的对价关系,花莲地院判决书指出,候选人提出的政见未来能否实现并无法掌控,仍须配合许多条件才能实现,且这项政见如能实施,不论头目是否有投票支持被告,均一体发放津贴给所有头目,因此难以认定客观上,已达期约行使投票权的对价关系。

花莲地院判决书指出,发放头目津贴的政策已有其他乡镇实施,并非毫无前例可循,但这项政策或政见如要实现,必须候选人当选后,再订定计划和编列预算提请民意机关审查通过后才能实施,并非立即可以实现的现实利益,这种政治上承诺只是期待利益,与期约贿选的构成要件并不符合。

花莲地院判决书并指出,候选人提出的政见是否可行,虽然有正反两种说法,但仍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候选人乱开竞选支票,应由选民以选票决定候选人能否当选,如以候选人提出的政见涉及少数族群,即认为是政策买票而认定是贿选,将造成候选人不敢为少数或弱势族群谋福利,也有侵犯人民言论自由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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