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学:〔行为艺术〕杀鸡之痒!

严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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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讯】哲学中有个永恒的命题:“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 
  
我们把权当蛋,把官比作鸡;那么,如此多“强奸民意”的鸡案中,是先有潘金莲、还是先有西门庆?

地方政权有恃无恐,中共则任其胡作非为。个人膨胀和贪欲,使这些无须承担责任的官员漠视民众的生存(在中国,立法的过程就是设租的过程;行政、司法的过程就是寻租的过程。腐败的脆弱性使专制国家不能有效地为社会提供保护和秩序,遑论为底层民众提供平等保护和公正。──沈良庆语)。越俎代庖、权钱通吃、坐地分赃……        
                            
政府有病是因为制度有病!所以我接受委托把温岭市政府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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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台州市汇宝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严正学 汉族 男 职业画家
住所地:北京市回龙观天慧园五幢一单元101室

被告: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叶海燕(市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温岭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违法,判令“官霸劫财,侵犯民权”的被告赔偿人民币4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租用温岭市人民中路2号东门邮政局楼顶场地,投资建设了长达63米、高达6米的巨型广告设施(证据1), 租凭期至2006年3月22日(证据2)。

原告在楼顶发布“全球通”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经审核后批准获得广告许可〔岭2005〕户外广登字第5265号《户外广告登记证》,广告发布期至2006年3月22日(证据3)。

发布的中国移动通信《全球通》广告,年广告费人民币8万元(证据4)。

2005年9月13日, 原告接温岭市邮政局行政科钟振福电话,突然告之:“市政府下令,邮政大楼和楼顶广告要被拆除。” 原告立即赶到温岭市后,发现被告“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违法委托无拆迁资格的拆迁人“临海市崔氏拆迁队”的崔发兴已搭脚手架开始拆房,楼顶广告将被拆掉。

原告立即到“温岭市城市建设局”,找“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谢兴昌(政策处理科)科长、应振法等官员等交涉,并告知:“该广告属发布期内合法广告,你部未公告拆迁、公示评估而造成原告‘广告设备’评估时遗漏(证据5),你们又拒绝增补给予补偿;现请求让原告拆回楼顶的巨型广告设施的角铁、射灯等,另迁他地,以免造成原告更大经济损失。”

被告官员谢兴昌科长把腿跷在办公桌上,闭着眼睛,吐着烟圈半响才答复:“付3万元钱后,准予拆回。”原告据理力争,谢兴昌、应振法和另一女官员等6、7人态度十分粗野,并蛮横地轰走原告。

原告请求承租人温岭市邮政局夏主任出面交涉,被告方一口拒绝,拍着桌子,双方在电话中争执不休。

原告对自已的合法财物被无端扣押成了绑票,很不理解,又再三向上述官员请求,并说:“《物权法》公布了,原告对自已的财产应该有处置权,总不能白白被侵占、掠夺、变卖。”

被告说:“《物权法》生效了吗?你讲什么法都没用,我说不还就是不还给你,得听我的,你能怎么样?这个项目是市委书记拍板的,有本领你找他去。”

原告说:“‘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在15大中已写入宪法,你不能扣押变卖原告的财物……”

被告说:“我是政策处理科科长,共产党的法比你学得透吧!少跟我说这些废话,说告我,告诉你要告就告市政府,市长叫叶海燕,这是温岭,你以为在椒江……”

此时,原告恳求:“能否少付些钱,拆回角铁架、射灯?”仍遭拒绝。此后,原告到处找关系托人情攻关无果;又上访、申诉、控告……遭推诿;无可奈何,还是三番五次找被告哀求仍均被拒绝。原告的财产,被不法官员无端扣押,成了“绑票”,现在强逼原告付3万元钱去续买,不然就撕票!这完全是强盗的逻辑,太黑! 被告怎么能允许下属官员如此无法无天!

“权大于法!” 原告一时又拿不出那么多钱,他们就撕票了!原告眼睁睁地看着温岭市最大的“达346平方米的楼顶超巨型射灯广告”被肢解切割。原告的十几万元资产, 血本无还,痛心不已!

对着被告官员如此行径,看着被告官员狰笑的嘴脸;原告要曝光“官霸劫财,侵犯民权!”的暴行。

9月19日,被告“变脸”,将责任推到温岭市邮政局,被告说:“拆迁评估是整体评估,包括大楼建筑的全部和所有附属设施。”

“原告是被拆迁大楼楼顶的承租人应有知情权,你们不公告,评估又不依法公示……”原告抗辩。

“想要取回,现在就付钱给崔行兴!这幢大楼今天已整体卖给拆房人崔行兴了。我们属市政府不属城建局,再到这里来纠缠就是破坏行政执法;要交涉, 找市委、去找温岭市市长叶海燕……”。

原告找到崔行兴,见到盖有“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财务专用章”的票据(证据6),整座大厦出售价仅24,554元,是9月19日出卖的。原来,被告仍通过拆房人变相向原告索“钱”,这就证明,在此之前,一切的“索钱还物”的要胁,均是被告直接行政行为下的索“贿”;见索“贿”不成,被告转换权术,以2万多元区区小钱将座大厦卖给崔行兴,由崔继续向原告索钱。

天哪!这就是整座大厦的价码? !

光原告楼顶的财物就值10几万,那些钢材、角铁也不少于2万……政府官员强征豪夺,包括原告的财产就等于白白送给食暴利的共谋人。整座大厦的交易,既不公告拆迁、又不评估公示、承包拆房也不招、投标。对于被告官员的胡作非为,原告有理由合理地怀疑: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监守自盗下,有多少的贪赃、舞弊的行为在衍生。向原告索“钱”,一开口就是3万!活脱脱是一条“吞象之蛇”!

原告认为: “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是被告设立的临时机关,系温岭市政府派出机构,其作风代表温岭市政府的形象,其强夺原告的合法财产贱卖,凸显官员权力返祖、权力寻租的恶行。被告下属“温岭市城建指挥部” 是法定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国务院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明文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34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被告官员在拆迁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持权寻租、暗箱作业,及显现出粗暴、蛮横的官霸作派,人神共愤!

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1、被告与临海市崔氏拆迁队签订的《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协定》明显违反《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55条(4)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属怠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2)款(3)(4)(5)项规定之情形,违反法定程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  职权的;应确认违法并依法追究。
2、被告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协议》违反《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
3、被告未依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其暗箱作业的评估属程式违法的。所作的《房屋评估明细表》造成重大的遗漏,且滥用职权变买原告财物;属该法第53条情形,应予以查办并责成重新作出评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三)(七)(八)款,第54条(二)款(3)(4)(5)项规定;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5条(四)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属怠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台州市汇宝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20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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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2005年11月17日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台行初字第154号《行政裁定书》决定立案受理,同意原告代理人提出整体回避温岭市人民法院,要求异地管辖;现裁定:“本案移交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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