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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越大门撞伤人 判赔13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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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卓怡君/台北报导〕女子杜仪先2年前进入新光三越台北站前店时,原本敞开的大门突然关闭,击伤她肩、臂等处,杜女要求新光三越赔偿10万元被拒,台北地院认为,环境安全也属服务一部分,新光三越未提供安全消费环境属实,昨判杜女可获赔1万3630元确定。

新光三越 尊重判决

新光三越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法院的裁定文件,但一切会依法办理,尊重司法的判决。

法律系毕业的杜仪先说明,92年7月8日中午,新光三越站前店许昌街大门,原呈90度向内开状态,当她走到门口时,大门竟迎面撞上来,造成她受伤。杜女认为,应是当时有儿童玩耍碰到门所致。她认为,新光三越未将大门固定,导致意外发生,未提供安全服务,依消保法规定应负起赔偿之责。

新光三越则主张,消保法中虽规定应提供消费者安全服务,但当时杜女尚未在卖场内购买任何商品,新光三越并未提供任何“服务”;况且,大门是被其他顾客碰触而关闭,非新光三越所造成。被告另主张,虽门口未有服务人员预防意外,但也不能因此认为新光三越有所疏失,因为本案属突发状况,在2秒内发生,纵有警卫在场,也无从预防。

大门未固定 显有疏失

但新光三越仍愿给付杜女慰问金,因杜女要价10万,公司无法接受,双方才对簿公堂。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卖场安全环境也属服务一部分,新光三越未派人在门口看管,也未固定大门,显有疏失,应赔偿杜女精神慰抚金1万元,医药费3630元确定。

卖场安全 商家有责

记者刘志原/新闻分析

本案承审法官认定,安全环境也属服务的一部分,等同宣告消费者一踏入卖场、百货公司、餐厅等消费场所,纵未购买任何东西,卖场也应维护其安全,若消费者受伤,商家即应赔偿,如此,消费者购物安全将获更周延保障。

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规定,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应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也就是应提供“安全服务”,但“服务”的范围为何?

新光三越主张,“服务”是指消费者在卖场内购物、餐饮,因此若消费者在店内排队买面包或只是逛逛而没消费时,均不属于“安全服务”的保护范围。

过去曾有一女子在新光三越信义店排队买面包,却遭插队的客人打断门牙,新光三越即是如此主张。

但法官认为,消保法第7条安全服务的范围,应放宽解释,将购物空间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也一并纳入,不应仅限于商品的安全保证。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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