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民政强拉“死者骨灰”游街 亲属控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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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讯】洛阳孟津的一位老人去世后,子女贾学强等人将其骨灰放进棺木安葬在老家的一个山洞。当地民政部门却强行挖出棺木,放在宣传车上游街“宣传”国家政策。死者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民政部门精神赔偿;被告则认为要求于法无据。

据大河报报导,孟津县人民法院行政庭12月7日、9日举行两次公开审理死者家属状告民政局一案。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得异常激烈,他们争执的焦点在法律上仍是空白,孟津县人民法院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了旁听。

违法行政的花费该谁承担

12月7日上午原告贾学强和弟弟贾战强代表母亲和四兄妹出庭,孟津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和法律顾问代表被告孟津县民政局出庭参加庭审。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4年8月11日,被告在根本没有调查、没有履行法律程式的情况下,便组织多名民工将贾父安葬处附近的路口封闭,强行挖出棺木。执法人员在棺材上写着老人的家庭住址和名字,在宣传车的引导下,在村镇道路上进行所谓‘宣传’。后来还强行把老人的骨灰扣压,至今去向不明。被告的野蛮执法行为,使得原告无法正常祭奠死去的亡灵,给原告等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民政局应该“无条件立即归还父亲的骨灰,以告慰亡灵”。

被告辩护律师对原告的遭遇和诉求表示同情和理解,但在是否应该归还原告父亲骨灰的问题上,被告律师认为“没有异议,同意归还”。被告律师认为,民政局当初的“执法”行为付出了一定的经济代价,如雇用数名民工起棺,支付了劳务费用。此外,该律师还认为,民政局保管原告父亲骨灰长达16个月,产生不少的保管费用,这笔费用同样应当由原告四兄妹承担。

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出示了孟津县人民法院今年7月19日下达的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依法认定,撤销民政局当初向原告下达的《责令纠正违法决定书》),并据此认为,被告的辩护意见“不但于法无据,而且十分荒唐可笑”。原告方还称:“当初民政局的所谓执法行为和下达的所谓行政决定书,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定撤销,也就是说被告当初的行为是违法行政。原告怎么能承担被告因违法而产生的费用呢?”

针对原告的意见,被告律师称:“当初法院的判决只是认定了被告行政程式非法,并没有对行政的实体部分进行认定。”原告则认为,正是被告的程式违法才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所以理应由其自己承担这些费用。审理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行政机关该不该精神赔偿

12月9日上午,贾学强等人起诉民政局经济赔偿的行政案件开庭审理。

原告称:“2004年8月11日,被告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致使原告父亲的骨灰在村镇道路上进行了侮辱性的‘游街’。这不仅对不起死者的亡灵,也对死者家属造成了莫大的精神伤害。被告还将死者的骨灰扣压,又一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所以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再次安葬父亲的费用,并且应当对原告四兄妹的精神损害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到精神赔偿,但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被告律师认为,目前中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款都没有涉及“因行政机关的过错造成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应如何赔偿的问题。原告的精神赔偿要求于法无据,法院应予驳回”。

原告律师拿出《宪法》对这一问题进行辩论。他说:“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人人平等,那么自然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损害,行政机关为什么可以不赔偿?这不符合《宪法》的精神,也是不平等的表现。《宪法》相关条款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孟津县民政局应当对原告进行适当的精神赔偿。

当天上午11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择期宣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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