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民政強拉“死者骨灰”遊街 親屬控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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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訊】洛陽孟津的一位老人去世後,子女賈學強等人將其骨灰放進棺木安葬在老家的一個山洞。當地民政部門卻強行挖出棺木,放在宣傳車上遊街“宣傳”國家政策。死者親屬提起訴訟,要求民政部門精神賠償;被告則認為要求於法無據。

據大河報報導,孟津縣人民法院行政庭12月7日、9日舉行兩次公開審理死者家屬狀告民政局一案。原被告雙方代理律師在法庭辯論得異常激烈,他們爭執的焦點在法律上仍是空白,孟津縣人民法院邀請部分省人大代表參加了旁聽。

違法行政的花費該誰承擔

12月7日上午原告賈學強和弟弟賈戰強代表母親和四兄妹出庭,孟津縣民政局辦公室主任和法律顧問代表被告孟津縣民政局出庭參加庭審。

原告在訴狀中稱:“2004年8月11日,被告在根本沒有調查、沒有履行法律程式的情況下,便組織多名民工將賈父安葬處附近的路口封閉,強行挖出棺木。執法人員在棺材上寫著老人的家庭住址和名字,在宣傳車的引導下,在村鎮道路上進行所謂‘宣傳’。後來還強行把老人的骨灰扣壓,至今去向不明。被告的野蠻執法行為,使得原告無法正常祭奠死去的亡靈,給原告等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精神傷害。”原告據此認為,被告民政局應該“無條件立即歸還父親的骨灰,以告慰亡靈”。

被告辯護律師對原告的遭遇和訴求表示同情和理解,但在是否應該歸還原告父親骨灰的問題上,被告律師認為“沒有異議,同意歸還”。被告律師認為,民政局當初的“執法”行為付出了一定的經濟代價,如雇用數名民工起棺,支付了勞務費用。此外,該律師還認為,民政局保管原告父親骨灰長達16個月,產生不少的保管費用,這筆費用同樣應當由原告四兄妹承擔。

原告及其代理律師在庭審中,出示了孟津縣人民法院今年7月19日下達的行政判決書(該判決書依法認定,撤銷民政局當初向原告下達的《責令糾正違法決定書》),並據此認為,被告的辯護意見“不但於法無據,而且十分荒唐可笑”。原告方還稱:“當初民政局的所謂執法行為和下達的所謂行政決定書,已經被人民法院判定撤銷,也就是說被告當初的行為是違法行政。原告怎麼能承擔被告因違法而產生的費用呢?”

針對原告的意見,被告律師稱:“當初法院的判決只是認定了被告行政程式非法,並沒有對行政的實體部分進行認定。”原告則認為,正是被告的程式違法才直接導致了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所以理應由其自己承擔這些費用。審理後,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行政機關該不該精神賠償

12月9日上午,賈學強等人起訴民政局經濟賠償的行政案件開庭審理。

原告稱:“2004年8月11日,被告違法行政、濫用職權,致使原告父親的骨灰在村鎮道路上進行了侮辱性的‘遊街’。這不僅對不起死者的亡靈,也對死者家屬造成了莫大的精神傷害。被告還將死者的骨灰扣壓,又一次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所以被告應該賠償原告再次安葬父親的費用,並且應當對原告四兄妹的精神損害進行一定數額的賠償。”

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到精神賠償,但法律沒有相關規定。被告律師認為,目前中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因行政機關的過錯造成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應如何賠償的問題。原告的精神賠償要求於法無據,法院應予駁回”。

原告律師拿出《憲法》對這一問題進行辯論。他說:“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明確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人人平等,那麼自然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損害,行政機關為什麼可以不賠償?這不符合《憲法》的精神,也是不平等的表現。《憲法》相關條款還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被告孟津縣民政局應當對原告進行適當的精神賠償。

當天上午11時30分,審判長宣佈休庭,該案擇期宣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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