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买卖同伙抢 告上法庭法院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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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讯】我叫刘保峰,是金乡县化雨乡东刘村河西刘庄村民,一向安分守己,奉公守法,因为我一直相信法律的神圣。但前段时间一场突发其来的抢劫案件的处理却使我改变了看法:法律制定的再完善,在某些执法者眼里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徒有法不足以自行”。他们打着执法的旗号,故意玩弄,践踏法律也不会得到追究,因为他们是管人的,不是被管的,金乡县某些司法人员的做法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基本案情:

我投资24万元(其中有内弟赵纪柱7万元),张东升投资5万元合伙做大蒜生意,在2005年7月9日,我们卖得货款34.6万元。在交付现金时,张东升当时趁我不备,抓起装钱的提包就跑,在跑出去三四米的地方被我紧追几步上前将其抱住,立即遭到不知突然从哪里冒出来的张二东(张东升之弟)带领的一伙手持白连棍,不明真相的十多人的围打。张二东则捡起瓦块照我头部猛砸,见我仍是紧紧抓住钱包不放,就用牙咬,在这些人的围攻殴打下,我终因气力不支,钱包被张二东强行抢走,我就死死抱住张东升不放,才得以使张东升被闻讯及时赶到的110干警当场抓获。

这起抢劫案件是事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其理由是:

1.在货款结算时,受害人要求在冷库办公室结算付款,张东升就是不同意,强烈要求到路边买货方的车里付款。经再三商量,我无奈才同意在路边的一个收蒜棚的小桌上点的钱。

2.张东升抢包后,张二东等人赶到接应的及时性,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并且事后知道这些人是张二东用车接去的。

这应该是一起典型的共同抢劫案件,虽然张东升先前趁人不备抢包的行为属抢夺行为,但在受到受害人的阻拦时使用了暴力,根据法律的规定,已转化为抢劫犯罪。张二东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了他人财物,更是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虽然案发后案犯经过十几天的考虑,加上公安机关的追捕,其慑于法律的威力,将34.6万元赃款交于郭振富(金乡县人民法院法医),后不知经何人转交到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也不知何故金乡县检察院竟说是只收到26万元。

但这也只是犯罪后的退赃行为,并不影响其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其他人也构成抢劫罪的帮助共犯。这种既侵犯他人人身,有侵犯他人财产的暴力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且团伙作案,抢劫钜款,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程度更是不可估量,依法应当严惩!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金乡县公安局积极侦破此案,并冒着张二东意图反抗袭警的危险把他缉拿归案后,将二犯呈请报捕时,金乡县检察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退回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且要求补充侦查的意见显的荒谬。公安部门不理解,集体向县政法委汇报反映,政法委在中间努力做说服工作,也无济于事。在公安机关完善了检查机关提出的所谓补充侦查意见后,县检察院仍以证据不足为由再次退回。难道真的是公安机关认识片面,检查机关真正起到了法律监督的作用吗?

了解案情的人看一下检查机关所谓的“七条”补充侦查意见就会明白了。七条意见在乍听起来理由很充分了,但细细品味明显带有为罪犯开脱的意味。说他们之间有亲戚,不可能会犯罪;他们的主观是什么;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们强抢钱干什么;有没有账本;没有其他同案犯的供诉;继续追赃。

这样在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下,公安机关不得不将人释放,因为是相互制约,法律规定的检查机关就有此权利。看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把赃款交到检查机关也是交对了,检查机关可以代为保管吗!最起码人能释放了。

更为荒唐的是取保候审的张东升、张二东二人的案件尚处于立案侦查阶段,他们竟能恶人先告状,将受害人起诉到金乡县法院,反咬一口说有他16万(这里边可能包括他们活动经费的补偿)。

更让人不能明白的是金乡县法院竟能把赃款转到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法院是以什么理由转的款,是保全还是法院行使职权,这不是滥用职权吗?刑事案件没有结束,怎么能乱了程式先审理民事呢?也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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