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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育生: 中国的贿选

丁育生
2005-02-04 07:14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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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4日讯】“选票议价当街卖”、“选举法当酒菜”、“村组两级一齐卖”──这是群众所编排的民谣,意在讽刺中国正在进行的村级换届选举中所出现的一些匪夷所思的怪现象。

目前,在中国某些地方的村级换届选举中,贿选现象较多。有些候选人直接到村民家中拉选票,一张票出价300元,而当地农民家庭年均纯收入仅1,000多元。有的候选人连续一周在县城的餐馆请选民吃饭。有的候选人请吃饭一次就是几十桌。

在农村流传一则故事:某贫困村候选人以每票出资5元的价格,顺利当选村官。当有的村民正为得了5元钱而暗自高兴时,新村官下令:每人缴纳15元!新村官狡黠地说,傻瓜才做贴本生意呢!

贿选者的意图非常明确,用我手中的钱换你手中的选举权,而后再用我获取的权剥夺你手里的钱。

当前,中国农村群众非常关心村级换届选举。不少村民认为,法律赋予了自己选举权,就应该保障农民群众行使好权利。党的政策是好的,但到下面却走了调、变了味。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像人大代表参选热。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由于有些人不按正规途径和程序参选,一些地方人大选举尤其是基层选举存在着非法拉选票的现象,贿选时有发生。这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党政官员、人大代表等政治角色有可能带来重大的利益。

毫无疑问,贿选现象的存在是不正常的,会破坏民主。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选举过程体现了双重社会功能:政府不断寻求民众对其合法性的广泛认可,而公众也在利用其选举权选择政府。这个权力委托、合法性授予过程的中介是选票──选民自主地、深思熟虑地填写的选票。但是,发生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买卖选票的交易,膨胀了行贿人的私欲、歪曲了受贿人的意志,更重要的是,侵害了其他候选人和选民的政治权利,违背了选举的公正原则。其结果是,基于民意的选举实质“强奸”民意;选举结果虽然披着合法性外衣,但根本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并且,从贿选现象的逻辑后果来看,“成本”要求“收益”,“以钱换权”的必然结果是“以权换钱”、“以权谋私”。

然而,贿选之所以产生,也正是由于民主选举的推行。倘若官员和代表一律由上级指定,贿选也就不可能发生了。代之的只能是买官、跑官。因而,从民主发展的角度观之,贿选的出现恰恰是我国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极端意义上的表现。

没有竞选,贿选也不会出现。而竞选则是民主选举的天然伴侣和民主政治的必经桥梁。因而,如果贿选能够推动竞选的充分化和体制化,那贿选于民主而言,也并非毫无积极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贿选在民主发展的道路上,是很正常的一种现象。

当然,买官、跑官和贿选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来说,都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买官和贿选的本质就是金钱政治、政治腐败。二者最后的发展结果,必然是要利用权力进行新一轮寻租。要遏止这二者、根除金钱政治,就必须尽快实行竞争性选举,加快法制建设,完善监督体制,要让被“选上”的人在其任期内时时、处处受到“选民”的监督。而且,还要使“选民”不仅有选举权,也要有知情权、罢黜权,可以随时将为非作歹者“选”下来。从而铲除买官和贿选存在的土壤,推动法治和政治文明的进步。

-----转载<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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