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变成植物人 家属质疑“反弹自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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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日讯】 (大纪元记者刘韩报道)陈光辉原是江苏省连云港市建设银行分行部门经理。因坚持信仰被判刑8年。被关押在苏州监狱期间,家属突然被告知陈自杀。对于陈左右脑 两侧均呈粉碎性骨折,监狱解释“陈用右侧头部撞墙自杀反弹倒地使左脑颅底骨折。”家属认为此种自杀方式无异天方夜谭。陈成植物人已达7月之久,但监狱坚持 不准保外就医。

* 陈光辉危在旦夕 狱方坚拒保外就医

据知情人士透露,最近陈光辉一度情况危急。自2004 年7月29日在苏州监狱大脑严重受伤至今,陈光辉一直昏迷不醒,与植物人无区别。近日,陈光辉更是情况危急,血压急剧下降,高压只有50~60毫米汞柱, 低压30~40毫米汞柱,只有正常值的一半。另外,陈光辉一直是靠鼻饲维持,但最近几天连鼻饲也无法灌进食物,还每天拉肚子多达10几次,生命危在旦夕。

因此,陈光辉家属再度申请保外就医,但仍不被批准,家属认为这种方式是极其不人道的。陈光辉家人半年来一直反复要求保外就医,家人希望陈光辉可以获得24小时无微不至的照顾,即使苏醒只有千分之一的希望,也不放弃。但狱方始终不批准,以”自伤自残不能保外就医”为由拒绝,同时狱方又拒绝当家属要求出示自杀书面证明的请求。

* “自杀”疑点重重

南京大学校友、39岁的陈光辉,原是江苏省连云港市建设银行分行部门经理。2001年9月因炼法轮功被判刑8年,投入苏州监狱。

保外就医申请中透露,2004年8月,苏州监狱突然告知家属,说陈不明原因的高烧不退。后家属得知陈系因重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左右脑双侧开颅后已经昏迷一周。X光底片显示陈左右脑两侧均呈粉碎性骨折。大纪元记者曾打电话到苏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脑外科12区,医生证实陈光辉是7月29日住进医院的,昏迷指数3,实际已是植物人。

狱方称,陈光辉用右侧头部撞墙自杀反弹倒地使左脑颅底骨折。家属则认为此种自杀方式绝无可能的。家属怀疑,陈光辉是被人殴打致重伤。

* 为法轮功弟子辩护 郭国汀律师遭停业一年

鉴于陈光辉昏迷长达7个月,但是屡次申请保外就医均被拒绝。农历新年前,陈光辉的代理律师郭国汀律师向中国司法部长邮寄了陈光辉的保外就医申请函。2月24日下午,郭律师遭上海当局强行没收律师证和电脑,上海市司法局方面对他讲,处罚他的原因是为两个法轮功弟子辩护,目前上海市司法局给予他的处罚是停业一年。

此前,由于上海提篮桥监狱四次无故拒绝郭律师会见绝食绝水长达780天的法轮功学员瞿延来,‘农历新年’假期期间,郭律师愤然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了《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文中郭律师直指某些法官、警察冷酷无情麻木不仁,对法轮功不讲人权和法律。

* 独生子暗自饮泣

根据明慧网资料,陈光辉于1995 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他工作踏实,乐于助人,在单位有口皆碑。1999年7.20前后,他只身到南京省政府上访。回连云港后,被单位停职。99年10月份, 单位负责人要求他上电视悔过,被他严词拒绝。12月连云港市公安局判处他劳动教养一年半。劳教期满释放后,他被北京一家电脑合资公司高薪聘用。

2001年第六届世界华商大会在南京召开期间,陈光辉突然失踪。根据辗转得到的原工作单位的资料,陈光辉于2001年9月10日再次被拘,一年后,于2002年9月12日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刑8年。

陈光辉有一个正在念初三的儿子,以前都是爸爸看着念书的他,现在常常看着陈光辉的照片发愣。陈妻哽咽地告诉记者:“以前孩子学习都是陈光辉的事,小孩功课很好。我知道小孩因为他爸爸的事,压力很大。他不说我也知道,有时候看到他看着爸爸的照片发愣,有时候还流泪。”

家属希望苏州监狱能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准许陈光辉保外就医的申请。他们希望各方能关注陈光辉的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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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申请书

一审案号(2002)白刑初字第141号
二审案号(2002)宁刑终字第451号

申请人:郑学红 住连云港市,系在押被申请人陈光辉之妻
委托代理人:郭国汀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025-1027室: 邮编:200122
电话:021-68760077; 传真:021-68753789
被申请人:陈光辉 现羁押于苏州监狱(因脑外伤暂住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陈光辉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因在1999年7月20日之后坚持修炼宣传法轮功,于2000年1月被以
“参与法轮功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劳教一年另六个月;再于2001年9月1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02年9月12日被南京白下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判决有期徒刑8年;同年11月8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随后被移送苏州监狱执行。

2004年8月4日,苏州监狱突然派车至连云港将陈光辉妻儿接到苏州,称陈是不明原因的高烧不退。8月5日上午抵苏州市第一医院脑外科才得知陈系因重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左右脑双侧开颅后已经昏迷一周。直到此时,狱方才称:陈是7月29日在苏州监狱活动室里撞墙自杀,因为陈听说另一个练法轮功的人转化了而接受不了而自杀(据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颅脑外伤入院记录记载:入院日期为2004年7月30日12:45分)。

随后陈的亲属先后到苏州监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省司法厅和司法部、要求转院治疗及保外就医;但被以”自伤自残不能保外就医”为由拒绝。亲属要求狱方出具所谓陈系自杀的书面证明也被拒绝。

2005年1月下旬,主治医生确认,陈光辉已成植物人长达七个月,康复的希望不会超过千分之一,迄今(2005年2月4日)陈光辉已连续昏迷不醒达7个月。

申请人认为,狱方以所谓陈系自杀为由拒绝办理转院及保外就医,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首先,陈光辉有被他人殴打致重伤的重大疑问。陈光辉是法轮功的坚定信仰者,自杀是杀生的一种,而法轮功修练者不得杀生;狱方称,陈用右侧头部撞墙自杀反弹倒地使左脑颅底骨折。此种自杀方式可谓天方夜潭,根本不可能;据当日病历原始记载:”据说患者于30分钟前自杀撞击墙致左脑部着地,当即昏迷,同时双耳道流血。”而从X光底片清晰可见,陈左右脑两侧均呈粉碎性骨折,此种先用右脑撞击墙,然后倒地使左脑粉碎性骨折,客观上绝无可能。此外,陈是个性格沉稳,意志坚强,爱孩子和家庭的男人;在2004年6月和7月间的家信并无留露任何轻生之念。何况刑期已执行近半,陈始终自认为仅是维护自已的信仰自由权,说真相,因而从未认罪,没有任何自杀的目的和动机。至于因另一个法轮功信徒转化了而自杀之说,荒唐至极不值一驳;再者,陈若真下决心自杀,必定会留下遗嘱。狱方迄今拒不出示任何能证实陈系自杀的书面证明。因此,申请人对所谓自杀之说,决不认可。申请人强烈要求对陈光辉进行致伤原因司法鉴定。

其次,估且不论陈光辉到底系自杀还是他人施暴致重型颅脑损伤,认为自伤自残就不得保外就医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更有违举世公认的人道主义原则。

查《刑事诉讼法》第214条: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得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此处因自伤自残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是指:适用保外就医后有可能自伤自残的,并非指在狱中自伤自残者一律不得保外就医。而在狱内自伤自残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专指: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见司法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最高法院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针对《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3条中规定的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的情形,特别进一步明确规定: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此处最高法院并未规定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因此,法定不准保外就医的情形仅指:为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及出狱后有可能自伤自残者,而非指一切自伤自残者。

陈光辉因外伤而致严重疾病,已成脑昏迷呈植物人状达七个月,其生活早已完全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没有丝毫危害社会的可能;陈不可能是自杀;估且退一万步言,假设他是因自杀致成植物人,也非因为逃避惩罚而为,更无在保外期间再行自杀的危险。因此,于情于理于法,理应准允申请人对陈光辉采取监外执行方式并保外就医之申请。

第三,从有利� 诩沂粽樟喜∪耍跚崆兹烁旱#跚脊旱=嵌�,对陈实行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也合情合理合法。转至怀阴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既方便陈的亲人就近随时照料,医疗费用也比在苏州继续治疗要低得多。而此种脑昏迷病人需要亲人24小时无微不至的陪同照料,方有可能创造医学奇迹,使植物人起死回生;那怕有千分之一希望,申请人也要尽一切努力将陈光辉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最后,从人道主义出发,申请人认为予陈光辉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也是最佳选择。从陈入院迄今狱方派数人三班倒严加看管陈,既浪费狱方宝贵的人力资源,也浪费国家财力资源。。初时甚至不许亲人看护,只到2004年8月17日始才允许亲属每天两次各半小时的探视,而这对一个脑昏迷已七个月植物人的康复是极为不利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陈光辉的妻子,恳请各位基于人道主义设身处地想想,准允申请人的正当合理合法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为感。

此致

苏州监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申请人:郑学红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5年2月4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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