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处死刑 美判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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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讯】〔自由时报编译魏国金╱综合华盛顿1日外电报导〕美国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1日以五比四的接近票数,通过废除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罪犯执行死刑。这项判决使美国得以从饱受国际抨击的允许青少年死刑国家名单中除名。

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之前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就“希蒙斯谋杀案”所做出的禁止执行十八岁以下罪犯死刑的判决,该判决认为,青少年死刑与反对“残酷且异常惩罚”的宪法精神相抵触。美国国内外人权组织与废除死刑倡议人士对1日的判决表示欢迎;此外,目前遭判处死刑的七十二名十八岁以下犯案行为人及其家属也可能为此松口气。国际特赦组织声明指出:“现在美国能骄傲地从令人尴尬的违反人权的国家名单中除名,包括中国、伊朗与巴基斯坦等国仍然处决青少年罪犯。”

虽然最高法院一九八八年判决处决犯案时未满十六岁的罪犯为违宪,但包括阿拉巴马、德克萨斯与维吉尼亚等十九州仍允许对十八岁以下青少年执行死刑。

赞成废除青少年死刑的大法官甘迺迪在判决书中写道:“排山倒海反对青少年死刑的国际论点固然不是主控本法院的力量,但对最高法院做出死刑对十八岁以下罪犯是不符合比例的惩罚的决定,提供了受尊敬且重要的确定。”

大法官史卡利亚质疑有所谓十八岁界线的“全国共识”,并说,多数大法官的意见皆建基于“薄弱的基础”。他指出,死刑的妥当性应由各州自行定夺,而非由“该法院五名成员与相同想法的外国人之主观观点”来决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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