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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号解释文 大法官再做补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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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三十日电)台湾大法官会议去年做出释字五八二号解释,认为不应引用共同被告不利于己自白做为犯罪证据,剥夺被告被诘问权利,引起最高法院关注。大法官会议今天完成第五九二号补充解释,认为第五八二号解释适用应以个案事实认定涉及以共同被告陈述,作为其他共同被告论罪证据者为限。

根据补充解释文,第五八二号解释所宣告违宪判例,已行之多年,相关刑事案件难以计数,如依据违宪判例所为确定判决,均得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非常上诉,将造成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重大损害。

解释文表示,第五八二号解释除对声请人据以声请解释案件,具有溯及效力,并未明定赋予一般溯及效力。

另外,解释文指出,本件衡酌法安定性维持与被告基本权利保障,于第五八二号解释公布前,已系属于各级法院刑事案件,在适用范围上应以个案事实认定涉及以共同被告陈述,作为其他共同被告论罪证据者为限。

大法官大今天举行第一二五九次会议,针对最高法院认为第五八二号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效力等疑义,声请补充解释;会议主席由司法院长翁岳生担任,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杨仁寿、徐璧湖、彭凤至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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