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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號解釋文 大法官再做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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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三十日電)台灣大法官會議去年做出釋字五八二號解釋,認為不應引用共同被告不利於己自白做為犯罪證據,剝奪被告被詰問權利,引起最高法院關注。大法官會議今天完成第五九二號補充解釋,認為第五八二號解釋適用應以個案事實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證據者為限。

根據補充解釋文,第五八二號解釋所宣告違憲判例,已行之多年,相關刑事案件難以計數,如依據違憲判例所為確定判決,均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將造成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重大損害。

解釋文表示,第五八二號解釋除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案件,具有溯及效力,並未明定賦予一般溯及效力。

另外,解釋文指出,本件衡酌法安定性維持與被告基本權利保障,於第五八二號解釋公布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刑事案件,在適用範圍上應以個案事實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證據者為限。

大法官大今天舉行第一二五九次會議,針對最高法院認為第五八二號解釋是否具有溯及效力等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會議主席由司法院長翁岳生擔任,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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