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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陆户籍 将不得享有台湾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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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杨加报导】在中国大陆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的可能会丧失台湾地区人民的身份。行政院大陆事务委员会4月15日指出, 依据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相关规定,若有设籍在大陆或领用大陆护照,将丧失台湾地区人民的身份及选举等公民权利。

陆委会表示,根据两岸条例第9条之1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违反前项规定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除经有关机关认有特殊考量必要外,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及其在台湾地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担任军职、公职及其他以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所衍生相关权利,并由户政机关注销其台湾地区之户籍登记;但其因台湾地区人民身份所负之责任及义务,不因而丧失或免除。”

截至94年2月底,内政部已依前揭规定注销户籍者计10人,其中男性8人、女性2人;10人中有8人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2人领用大陆护照。

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表示,两岸之间人民往来,有可能引起身份上的模糊,双方人民在法律上的不明确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困扰,两岸条例跟大陆的法律机制一样,希望把两边人民的身份关系单一化。此外内政部希望这个法律执行的时候,相关机关再处理两岸交流时有涉及到这一部分,能够跟内政部呼应处理。

两岸条例第9条之2也规定,台湾人民的身份丧失的时候,尔后注销大陆地区的户籍或放弃持用大陆地区护照,可向内政部申请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并返回台湾地区定居。

为避免台湾地区人民因在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护照者所衍生权利义务重叠或冲突情事,陆委会呼吁,两岸体制不同,国人应了解相关法令规定审慎抉择,莫因仓卒决定而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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