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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陸戶籍 將不得享有台灣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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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楊加報導】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可能會喪失台灣地區人民的身份。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4月15日指出, 依據92年10月29日修正公佈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若有設籍在大陸或領用大陸護照,將喪失台灣地區人民的身分及選舉等公民權利。

陸委會表示,根據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台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截至94年2月底,內政部已依前揭規定註銷戶籍者計10人,其中男性8人、女性2人;10人中有8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2人領用大陸護照。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兩岸之間人民往來,有可能引起身分上的模糊,雙方人民在法律上的不明確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困擾,兩岸條例跟大陸的法律機制一樣,希望把兩邊人民的身分關係單一化。此外內政部希望這個法律執行的時候,相關機關再處理兩岸交流時有涉及到這一部份,能夠跟內政部呼應處理。

兩岸條例第9條之2也規定,台灣人民的身分喪失的時候,爾後註銷大陸地區的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可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地區定居。

為避免台灣地區人民因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所衍生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陸委會呼籲,兩岸體制不同,國人應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審慎抉擇,莫因倉卒決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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