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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遗产继承分配无须课赠与税

2005-04-28 14:39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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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八日电)针对遗产税以实物抵缴后,其余的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各继承人间所分

国税局指出,常接获民众查询继承人缴清遗产税后,持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办理遗产继承分割登记时,若各继承人间所分配的遗产不一,是否需课征赠与税。

国税局表示,台湾的遗产税采总遗产税制,虽然民法规定,各继承人可依应继分请求遗产分配权,但无论被继承人以遗嘱分配的遗产是否相当,或各继承人之间如何协议遗产分配;或是以何方式缴清遗产税款,国税局只就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不会干涉遗产分割方式。

况且,民法对经协议其中部分继承人取得较其应继分还多的遗产者,并未予以限制,因而不发生继承人间相互赠与问题;例如继承人甲、乙、丙三人以协议方式分配遗产,甲、乙平分大部分不动产,丙只分得相对较少数现金。这类分配情形只要继承人达成协议,缴清遗产税,无论如何分配,都不必缴交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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