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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碱安顺厂污染应国赔?环署:于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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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钧凯台北二日电)台碱安顺厂戴奥辛、汞污染案延宕多年,环保团体今天要求,经济部及中油公司既然是官股代表,便应负起赔偿责任;环境保护署表示,纵使经济部及中油持有股份,但依现行法令规定,尚无法要求其负担污染赔偿责任。

台碱安顺厂是目前中石化公司台南厂的前身,从日据时代以来,连续数十年造成当地严重戴奥辛及汞污染,并对居民健康造成威胁;污染开挖工程直至最近才告一段落,共计挖出一万七千立方公尺的受污染土方。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王昱婷 (台南市)、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陈重信 (侨选)及环保团体今天召开公听会,要求环保署应改认经济部及中油公司为台碱安顺厂污染行为人,并给予国家赔偿。

环保署表示,依“公司法”规定,中石化公司与台碱公司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合并成为存续公司,自然得概括承受各项权利义务,但中石化公司是独立法人,经济部及中油公司纵使持有股份,却不是公司管理人,因此,依现行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无法要求其必须负担污染行为人的责任。

台碱安顺厂的污染情形严重,自前年公告为土壤污染整治场址后,环保署即要求中石化公司应依法办理场址的污染调查工作,但因为中石化公司对污染行为人的认定有疑义,提出司法程序救济中,因此,环保署已先行代为调查污染影响范围,预计六月可提出结果,八月底前提出整治计划。

环保署强调,台碱安顺厂的污染整治工作,决不会受到污染行为人的认定问题而延宕,目前发现有污染的地方,都已采取紧急应变措施予以控制,没有扩散之虞,至于厂区周边地区只要怀疑有污染,也一定会立即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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