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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官:死后利息 继承人要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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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报导】(中广新闻陈凤如报导)台大法官今天做出第597号解释,认为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所滋生的利息,是属于继承人的所得,应该列入继承人个人综合所得课税,而财政部的相关解释函,也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和所得税法的立法意旨,并不违宪。

一名陈姓男子的太太在民国86年11月间过世,不过,由于陈姓男子的太太还有一笔公教人员定期存款没有到期,陈姓男子于是先在隔年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将太太过世后的定存利息列入自己的所得计算,后来在办理遗产税申报时,陈姓男子改变心意,想把这笔款项,改列入遗产税内申报,遭国税局驳回,由于陈姓男子打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因此向大法官声请释宪,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大法官审理后认为,定存从存款人死亡后到存款届满前所生的利息,应该算是被继承人的个人所得、而不是继承的遗产,财政部的解释也没有违宪。

此外,大法官也认为,财政部的解释函也没有逾越对人民正当合理的税课范围,不会侵害人民受宪法第15条保障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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