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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官:死後利息 繼承人要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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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台大法官今天做出第597號解釋,認為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所滋生的利息,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該列入繼承人個人綜合所得課稅,而財政部的相關解釋函,也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和所得稅法的立法意旨,並不違憲。

一名陳姓男子的太太在民國86年11月間過世,不過,由於陳姓男子的太太還有一筆公教人員定期存款沒有到期,陳姓男子於是先在隔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太太過世後的定存利息列入自己的所得計算,後來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陳姓男子改變心意,想把這筆款項,改列入遺產稅內申報,遭國稅局駁回,由於陳姓男子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大法官審理後認為,定存從存款人死亡後到存款屆滿前所生的利息,應該算是被繼承人的個人所得、而不是繼承的遺產,財政部的解釋也沒有違憲。

此外,大法官也認為,財政部的解釋函也沒有逾越對人民正當合理的稅課範圍,不會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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