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泉公安枉法滥权 好人入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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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王玲玲采访报导)浙江省黄塔村民出资帮姚坑村修路,修路一年多期间,没有部门阻止修路行为或指出违法。等路开通了却遭勒索六万元,并逮捕入黑狱。公安处长无法自圆其说,律师认为,未办手续属于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村民们正酝酿进一步的抗争活动,如果龙泉市公安一意孤行。

龙泉市的姚坑村与遂昌县的黄塔村是邻村,位在浙江省西南线的交界。黄塔村有路通向外面,而姚坑村祖祖辈辈在一个小山沟里,只有26户人家,一百多村民。因地僻山高,路小道险,村民与外界物品流通只能用肩挑手提的方式,爬山涉水,才能到家。

由于该村是自然村,未能列入政府康庄工程,村民生活和经济发展非常困难,只能为图自强。

姚坑村民集资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文数字的十几万元,开路打洞仅一百多米,因工程浩大资金不足就半途而废。到2004年初,邀请邻村的林樟旺等五位村民联合集资修路,并签订协议。约定出资修造一条由黄塔村垄下口至姚坑自然村屋内田(土名:大沅田)的机耕路,协议规定,修路经过的地方,姚坑村这边由姚坑村民去申请审批。黄塔村这边由林樟旺们申请,交了押金就开始动工修路。

到2005年4月20日,路基本开通了,这时龙泉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对林樟旺等四人予以刑拘。4月30日,又分别对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三人采取取保候审,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为由,通知家属已对林樟旺执行逮捕。记者就此采访了申诉人之一的哥哥东海一枭,以下简称“一枭”。

记者:公安那边的态度怎样?
一枭:公安是一意孤行,就要把林樟旺送上法庭,所以他们最近不断的到姚坑村去取证,不敢从大路走,抄小路去。可以想像得出来,姚坑村是龙泉公安的管辖范围,恐吓,威胁,要村民作伪证,说出公安要的话,这是可能的。

记者: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为什么要索取六万元票据原件?
一枭:2005年4月20日,已将出资人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行为处理。4月30日,分别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审金,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这同时既刑事又行政的自相矛盾行为。

公安处长为龙泉市公安辩护说:六万元是办机耕路手续的“预交款”, 如果收了预交款,说明手续正在办理中,就不能滥用刑事手段了。如果已经构成犯罪 ,尚未经法院判决无罪,公安机关无权帮办合法手续。办手续怎么会以“治安”名 义办理?无论从哪一方面讲,这六万元都是犯罪,是一种勒索行为,所以事件曝光后,对他们影响很大,打击也很大,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就不断向他们三人追要收据原件,还口头和发出通知叫三人拿原件去领回预交款。(见上通知图)

记者:二县交涉林樟旺的事吗?
一枭:遂昌县和龙泉市(县级市)共属丽水市管辖。在林樟旺案中,龙洋乡和遂昌县的党委、 政府都是坚定地站在村民们和林樟旺一边的。

我们龙洋乡党委梁书记曾亲赴龙泉市森林公安要求保释林樟旺,并与周光明局长大起争执;他又多次到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支援。县委县政府及政法委也多次与龙泉方面协调疏通,请求放人。乡政府则一再打报告恳请龙泉市委、市政法委能够顾全大局,对林樟旺等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理”,以免引起后遗症和防止群体事件,考虑二村历史矛盾,以大局为重。历史矛盾由于林樟旺等的修路而缓解。修路是善事,是村民自掏腰包,自筹资金,我县政府是支持的,不希望林樟旺被捕,二村之间矛盾又进一步恶化。

记者:根据目前的情况,从律师的分析,此事有转机吗?
一枭:律师说,若检察院没有受到压力,那么材料送上去后,会被退回来,检察院不可能将错就错。若检察院受到某些方面的压力,要错下去也是可能的。到法院要执意开庭,那么就由律师上场辩护,但在中国司法恶劣腐败的环境下,律师起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

记者:村民们的态度?
一枭:林樟旺被龙泉公安诱捕一个多月了,亲人和乡亲们没能和他见上一面,只有律师见过一次。黄塔村民替林樟旺打抱不平,纷纷在余建英等人的申诉书上签名按手印。那一个个密密麻麻的红手印,是一声声无声的吁求、倾诉、呐喊、抗争啊,是一次合情合法有根有据的集体抗争!林樟旺人在黑狱,却被黄塔村广大村民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如果龙泉市公安一意孤行,村民们正酝酿进一步的抗争活动。

下面是丽水公安处长的说法:
记者:处长,该机耕路除了部分林地外,还有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浅滩等算违法吗?
处长:算违法,他在未批先用的情况下,已经是违规非法占用林地,应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姚坑村民有去申请合法修路啊?
处长:没有,他们这个县还不同意给他们开公路。作为林樟旺,没有合法手续不能开工。

记者:为什么在修路的一年多当中,没有一个部门去阻止过修路行为,也从未指出过修路行为有何违法不妥之处啊?
处长:这事我不清楚,我们公安系统不知道。3月份群众举报才知道的,才进行调查查处。其他部门知不知道,我是不清楚。

广州的唐律师对这事提出四点看法:
1林樟旺的投资是依据协定投资村民自建的机耕路,不带有占用林地的违法覆议行为。
2办理手续的义务,按协议由姚坑村集体承担未办手续的不妥行为。
3未办手续属于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机耕路不属于土地管理条例实施条件中命名的范畴,按照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该在条文文意外进行扩充解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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