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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林华德领退休金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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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中兴、郑琪芳╱台北报导〕台湾金管会昨天引用公司法第196条规定说,前国票金控董事长林华德是“董事”身份,依法所有给他的报酬都要经股东会同意,因此对于国际票券金融公司支付给他的退休金、功绩金案,统统打了回票。

金管会15日收到国票公司与国票金控公司申覆函及律师意见函,昨日在例行委员会上进行正式讨论,并作出以下裁决:有关国际票券金融公司拟支付林华德退休金及功绩金,金管会认为,依公司法第196条规定,“董事之报酬,未经章程订明者,应由股东会议定”。

由于国际票券金融公司为国票金控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治理原则,董事会就董事本身报酬等自身利益事项,不应自为决定。故金管会要求两家公司不得“非法”支付林华德退休金及功绩金。并请该两公司之董事及监察人注意相关法律对董监事民、刑事责任之规范。

依照国票金控说法,林华德申请支领退休金与功绩金是根据国票金控内部“员工退休离职抚恤办法”针对董事长及总经理退休所订标准,任期满1任且年满60岁即可领退休金;且同办法也规定,员工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得检附证明,支付功绩赠与金。

但金管会副主委吕东英说,林华德是“董事”,董事拿的钱分三种:“报酬”、“酬劳”、“车马费”,根据经济部93年对公司法196条的解释,董事之“报酬”是指董事为公司服务应得之酬金;“酬劳”是指盈余分配项目;“车马费”是指董事前往公司或为公司与他人接洽业务所应支领的交通费;吕东英强调,林华德是“董事”,不是一般员工,他所拿的钱都应经过股东会通过,才算合法,但此案并未曾报到股东会,且未见到此章程是经授权董事会去做。

吕东英举例指出,曾有银行常驻监察人连续在公司支领“薪津”,他若以董监“酬劳”支付这些款项并没问题,但他用“薪津”名义,结果在股东会上有人提出异议,结果此人退回公司7年薪津共3000多万元。

至于国票公司与国票金控公司董事的责任问题,吕东英指出,国票内部监察人已经出面处理,一旦发现公司所订办法与公司法有所违背,即会出面对董事会所作决定提出纠正,将此情境倒回到一开始,使此案变成“报酬”,提案到股东会上。

金管会昨日做出国票金控不得非法支付林华德退休金及功绩金的决议,对此,财政部国库署署长刘灯城表示,为维护股东权益,将指示农银监察人要求国票金必须遵守金管会的决议。

刘灯城昨日表示,农银监察人已将林华德退休争议事件的相关报告送到财政部,但国票金在书面报告中仍然出具律师的意见,强调林华德退休案合乎法律规定,刘灯城表示,希望国票金能再提出更详细的书面报告。

刘灯城并表示,既然金管会已做出决议,要求国票金不得非法支付林华德退休金及功绩金,财政部会提醒农银派任的监察人注意金管会的决定,要求国票金遵照主管机关指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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