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登忠:报告文学 二十世纪末的中国农民 第四章 量刑 (上)

韦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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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来吃饭,困来即眠,倘若只有吃饭睡觉之欲望,太容易得到满足,然而众生的欲望远不止于此。“趋乐避苦”常会使一些人在实现其欲望时越轨——犯罪。欲望因人因时而异,实现欲望所采取的手段也会因人因时而异。上等人使用“上等”的手段,下等人使用“下等”的手段,现行法律主要是用来惩罚那些“下等的手段”,即低级犯罪或称传统恶行,如盗窃、抢劫、强奸、伤害、杀人等。
传统恶行的受害者几乎是个体,从个案来讲其对社会的直接危害并不大,涉及的面也比较窄,可是这类恶行较为普遍,常常造成社会恐惧。由于人类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及道德标准,这类恶行最令人深恶痛绝,受到的惩罚也相当严厉。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定性不会有多大争议,作为当事人的原告人与被告人也几乎能接受,只是办案期限的拖延及牢狱之苦使得劳改犯们受到额外的折磨。也许人们会说:“做恶之人就应该多受折磨”,然而善与恶之界限并非都很明显,现代社会已不是“只要偷东西就砍头”那样的时代。有一些劳改犯死有余辜,可当你与劳改犯相处时,他们中有一些人并非如你想像的那么坏,没有被关进牢房的人也并非如你想像的那么好。当我们是受害者的时候,当我们被偷、被抢、被侮辱伤害时,恨不得把他拉去枪杀,判他终身监禁,这是情绪化,是原始的复仇心,常常会过分。倘若我们不是受害者,就会理智地作出判断,他的恶行是否该诛,他的罪孽是否该斩,他的所作所为应该判几年。由于执法者的腐化,由于执法者对法律的滥用以及可能受到来自某一个人或集体的压力常常会使法律被扭曲,常常会使人们感到愤怒。执法者对法律的滥用人们能够评判,可要是立法者制订出不恰当的甚至是错误的即与人性背道而驰的法律,而执法者又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作出裁判,那结果会使人们无所适从,莫明其妙。法律运用在现实中,它的物件是人,它不是小说戏剧寻求意外结局。立法要顺应人性,执法要让人们能够理解,让人们认为较为公平,无论公平本身是虚是实。

一、缓刑
人们最讨厌的城里人就是张那种类型的人。这些人无所事事,他们有强烈的攻击本能,打杀是其癖好。要是把人打死,事情闹大,其父母也许鞭长莫及,要是把人打伤,不是开点医药费就是关到牢里几个月,其父母会想方设法把他们保出来。张的同类我认识好些人,他们是小县城里的黑帮,是社会不安的因素,是老百姓恐惧的根源。
我进去一个多月,张因故意伤害罪被关进来,两个多月被释放。没多久,他从县税务局跟随其父到专区税务局上班。两年后他因杀人致重伤第四次被关进牢房,我们有缘在7号室又重逢。张说:“我以为你早就出去”。
张回C县与朋友们到OK厅去玩,为了小姐同别人争执又打架。对方已经溜走,他还在OK厅大吵大闹,同来的人劝他,他说谁上来劝就砍谁,结果把一个熟人砍成重伤。触犯刑法第1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张进监狱多次,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对他很了解,这次致人重伤,免不了几年劳改。
张到检察院审讯回来时对牢友讲有个人笑他:“你吗!三缓四”,意思就是判处三年,缓刑四年,这时他兴奋:“回家有望头啰”!开庭时其在专区税务局当主任的父亲自己当律师。没多久,他一个人被叫去宣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四年。第134条第2款最低刑期为三年,第67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几天后张被释放回家。同监室的黄也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适用第134条第1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黄来了几个月后张才被关进来,张关了两个多月放回家时黄还未宣判,一个是第1 款即致人轻伤的最高刑期,一个是第2款即重伤的最低刑期,黄、张都判三年,可致人轻伤的黄要到劳改农场服三年苦役,而致人重伤的张却回单位去上班。张离开七号室时我还有几个月才满刑,他诚恳地对我说:“我第二次从这里出去你还要呆在这里,这个社会的确有些不公平,并且你是为农民告状而坐牢,太不划算”!“出去后到单位去找我”。我没办法告诉他以后会在哪儿相遇,因为已没有单位,还要想法去谋生,落到哪儿算哪儿。现在已想不起当时我有啥想法,也不知脸红了没有。
张的兄弟因抢劫、伤害等被判五年,听说也将满刑,其父母会因此而减少烦恼吗?两弟兄以后将干什么?半年多后,张的一位同类告诉我他又到C县一家OK厅去惹事,被同类把他按在地用刀割了二十几刀,他大笑:“多舒服啊”!他及其同类是施虐狂也是受虐狂。派出所一位熟人告诉我:“就是因为他被割了那几刀,回去约了一帮打手租一部中巴车带有大量炸药准备把那家OK厅炸平,我们得到消息后已四面埋伏就绪,可有人去告知他父亲,他父亲乘小车赶上他们才免了一场灾难,救了他的命”。张一次又一次逃脱法律本应对他的严惩,他以为这种社会救了他,恰恰 相反,这种社会是在害他,怂恿他去做恶,使他逐步走向深渊,倘若他不被保出去而是到农场改造,过了危险的年龄,他不会再做傻事。
判处缓刑是一种较轻的处罚,意味着释放回家,有缓刑这样的处罚方式不是过错,可是它常被滥用。缓刑并非是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那样要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或将不再危害社会等因素作决定,而是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家属的一种回报。适用缓刑的本应是那些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并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员,然而在七号室看到或听到的曾被判处缓刑的人又继续危害社会第二次被关进监狱的例子不下十个。
小黄偷了一捆电缆放在小贺家,后来小贺拿去卖。小黄犯盗窃,小贺窝赃、销赃,腊月二十八下午四点多钟,小贺小黄被叫出去,同去的还有一伙抢劫犯,这种时候宣判很少见。小黄判一年,小贺判一年,另一个同伙判缓刑。小贺回来时抱怨说他在某学校教书的姑父也坐在观众席上(只有几个观众),可姑父一分钱也不给他。不到二十分钟,他们三人的判决书被收回,半个小时又被送回来,真有意思!判决书已改,小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后面被用碳素墨水笔添上“缓刑一年”,加盖印章,这时大家才知道其姑父有备而来。那些数字全掌握在他们手中,随便加减。第二天小贺赶回家过年。
阿蒋在同伙被抓时外逃,一年多后投案自首,其同伙判三年,阿蒋也许一到二年。起诉书到手时他很担忧,看情况判一年的可能性极小。我替他写信回去叫家里人请律师,没几天,其母送一碗刚炒的猪肉给他,他心里有数,这是在法院的熟人家里炒好的。没请律师而是到法院找后门,阿蒋被判二年,缓刑二年。有钱请律师不如去请客。因酒醉而导致一个小伙摔了一交被判一年的骆就是吃亏在这里,交给检察院一千元有帐可查,请律师的钱办案人员没沾到光,骆得不到缓刑。这是经验之谈,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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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华到阿明家去玩,“新年快到了,去哪儿找点钱过年吧”,阿明说胡家有一头黄牛很容易偷。阿明找绳子,阿华把牛牵出来,连夜赶往某镇准备卖时被失主找回,两个小伙当场被抓。阿明在牢里昏倒几次,到医院检查没什么病,可能是营养不良造成。他写信叫家里寄钱,得了20元钱和衣裤、被子。一段时间后因饿牢,很想买东西吃,他又写信,家里没钱给他,只有一封回信,“已为你花了不少钱”,也许是原告的误工费之类。半年后宣判,从判决书上看,两个小伙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差不多,不分主犯从犯,判决结果却是:阿华赔原告损失300元,判三年,阿明分文未付,判两年缓刑两年。赔了钱要去劳改,不赔钱却能缓刑回家,阿华不服,上诉至中院。牢友们猛然想起“已为你花不少”的意思。有钱赔偿原告不如把那钱用去去请客吃饭,这又是一条经验总结。
这样的处理结果太明显,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理。诉讼法第142条: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据137条: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既然阿明已判缓刑,倘若他家再来烧香,阿华上诉时阿明就可以回家听后裁决,可是阿明家太穷,经不起第二次折腾,听之任之,阿明就如同上诉的许多牢友一样,眼巴巴等了八个月才知道“发回重审”。又等几个月,阿华、阿明重新开庭审理,阿华仍被判三年,阿明的刑期已把“缓刑”去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来应遵循不加刑原则,然而因阿明没钱再来请客而把“缓刑”去掉是否应被认为加刑?阿华无论如何也不敢再呆在看守所七、八个月,上农场去了。有关系但没有金钱也办不成事,文明世界的人们认钱不认人,这又是一条定理。
田有三十一、二岁,她的同案甘与我一起,到伙房时与她有几次招呼,伙房的劳改犯以及看守所干部同她较为熟悉,因此我对她的情况有一些了解。田是该省东部地区的农民,与其丈夫到西南部南昆铁路工地上打工,丈夫因事故死亡,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她用得到的丧葬费及赔偿金在工地上开一个小卖部,后来嫁给外省来的民工姚。
甘的弟弟阿腾曾因盗窃被判缓刑。他们距工地不远,常与民工来往。阿腾与姚及另一民工策划去偷某老板的钱,据起诉和判决书中描述:阿腾先在山上隐藏,姚和那民工注视老板行踪,老板出门时,以关掉路灯作为暗号,阿腾即可下山行动。由姚和那民工给阿腾送饭。后来田知道此事,田也帮阿腾送过两次饭。几天后找到机会,按计划行事,阿腾偷走六千多元现金及几条红塔山、阿诗玛等名牌香烟,价值七千多元。阿腾把钱带回家,拿四千元交给甘保管,其余的揣到南宁挥霍一空。阿腾刚出门几天,姚和那民工来向甘打听阿腾是否在家。他们还没看到阿腾偷来的是新钞还是旧票,阿腾、姚、田和甘就被抓获,那民工已外逃。田的小卖部被查封,姚被老板手下的民工把一只手打断。司法部门把田的小卖部拍卖后拿大部分作赔偿,尽管她和姚都没见过被偷来的是什么东西。田的两个孩子交给她兄弟代为收养。
半年多后,阿腾因盗窃罪判处七年,姚因盗窃罪判五年,田因盗窃罪判五年,甘因窝脏罪判一年。宣判回来,我很沮丧,因为我同伙房的那几个劳改犯打赌田一定被判缓刑。田在策划时不知道,只是后来才帮阿腾送两次饭,她不仅没分脏,甚至偷了什么她都不知道,并且小卖部已拍卖作为赔偿,她前夫死后留下两个小孩,法院不可能那样无情,她应该被判缓刑。田对帮她解绳子的法警说:“怎么一个都得不到缓刑”?此时这位年青的妇女已哭不出来,因为她本抱有欲望,就象我和伙房的那些人打赌。我只是替别人烦恼,她却不得不考虑年幼的孩子。也许她以为会判缓刑,把出狱后的打算温习了不知多少遍,想得越广,重复的次数越多,那种欲望就会铭刻在心底里,以为梦已成真,当意识到那只是竹篮打水—— 一场空时随之而来的失落,随之而生的痛苦就更深。在场的法警、审判长、审判员奇怪地冷笑:“缓刑?判你五年都已是最低刑了”。与前已叙述过的二骆相比,骆两弟兄是幕后操纵,每人屠宰销赃二十多头牛,只按销赃判三年,田太不合算。当然,不是同一个案子,不是同一类案子,绝不能比较,否则因有那么多不公平而产生无穷无尽的烦恼。二骆没有烧香拜佛都有如此大的差别,更何况与那些耍了手脚的案子相比呢。阿腾偷了七千多元,属数额巨大,适用刑法第152条,处五年以上刑期。田既然被作为同案,判处五年是该条的最低刑,法警、审判长笑得有道理,判行也有道理,田也知道这一点,只怪自己命苦撞上152条,只怪法律太苛刻。诚然,法律在实际运用中会产生一些意料不及的结果,法律也在不断修订或补充,不断“完善”。田请伙房的那位因贪污被关进来的局长帮上诉,碰碰运气,但局长和看守所所长都说:“判你五年已是最低刑,上诉到哪里都没用”。她只有哭的份。我很想帮她上诉,我能找到很多让她判缓刑的理由:她是妇女,犯罪情节轻微,本来只是帮送两次饭,不可能悔罪表现不好,她不致再给社会带来危害,这几项都是判处缓刑的条件;丈夫已死,留下两个孩子,本来分文未得,并且已变卖小卖部赔偿她及姚“应分得的脏款”,她的罪名是否能成立还是个疑问;这些都不是最充足的理由,因为判处缓刑必须是处三年以下刑期,田是五年就不符合这个条件。但是刑法第24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田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即可以在最低刑——五年以下处刑甚至免除处罚。不用说判她缓刑,让她免予刑事处罚都讲得过去。要是她有亲人帮烧香,不致于会落到这般处境。阿林因拐卖儿童,最低刑期是五年,他请了律师,法官也考虑到其家庭的悲哀,不是也对他减轻处罚,判三年吗?此案在田案前几个月宣判,审判长不可能不知道刑法有第24条。只是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绝不能随便施与,那要花大血本。
我很内疚,因为有可能帮上她但没帮上忙,道义上有一种罪恶感。伙房的劳改犯不允许同监室里的牢犯通话,我没机会和她讲,更没机会向她解释刑法第24条,我曾叫另一女犯转告她,也许她不相信我。十多天后,田被送往劳改农场。我为田感到悲哀,她的两个小孩由其兄弟代养,两个小孩要过五年没爹没娘的童年生活,她也不得不只能注视着孩子的照片发呆五年。田的理解力只让她责怪自己去送两次饭,她不会责怪法官没按第24条给她量刑,她更不可能悟出诸般痛苦全来自有心故,这一生她无法超脱亲情、无法超脱苦与乐、生与死。

二、取保外医
老百姓大多对法律不太感兴趣,“管它轻重,我不去做犯法的事,谁也奈何不得”。这是小农意识,现代社会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你不侵犯别人,别人可能会侵犯你,你以为那不会违法,可阴差阳错,也许要坐几年牢,甚至有时恶人先告状,祸会从天而降。倘若你是受害者,可以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去告状,这是公民权利。可也许有些人还是不会到哪儿去告,因为有时办案人员认为案子太小不受理,有时一天拖一天,一个部门推给另一个部门,告状并不容易。倘若你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但又有不想去劳改,这个社会能提供许多机会。在派出所可以想法把案子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到公安局、检察院可以免于逮捕、免于起诉、或把重罪变轻罪,取保候审;到了法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要是条件不充分,至少可以从轻发落,要避免被送去劳改,还有最后一招,那就“取保外医”。
赵与田关在一起,两人曾因吵嘴被干部叫出来跪,不知道吵架的时候谁输谁赢,最后年青姑娘赵是赢家。在牢里时大家都没有资格谈论谁贵谁贱,谁能早一点回家谁就是赢家。田帮送两次饭就到劳改农场五年,赵犯有诈骗罪,有拐卖罪,是一帮犯罪团伙的重要成员,她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要是到农场去服十二年苦役,黄花已去不复返。在伙房的两个月,我看到赵身体很好,也没看到她开个什么药,不知道是否在牢里和谁患上同性恋,关了差不多一年,判刑后因染上“梅毒”取保外医,半年后结婚。同一个监室一年前也有一个女犯李因拐卖儿童判五年,李也有相同的“病”,因“梅毒”取保外医。
一位老司法干部叹气说:“唉!那个人被关进去后都没有跨出看守所一步,怎么就取保外医呢”?老干部是想即使要取保也应该到医院去检查检查,做个形式也行,现在这种时代连形式主义也被免去,效率更高。有个老流氓其医术在那小镇上没人能超过他,玩弄女性的手段更高明,只要是到医院实习的女学生,他很少放过,甚至是住院的病人、在中学读书的女学生。有一次他碰一对手,玩了几年又要丢,一起上告的还有好几位,他被以流氓罪判五年,坐了几个月就取保外医。一段时间后,老干部去了解其是否符合收监条件,“我知道他没病,可不容易证实,也不必去得罪他,人已被放出去,再关进来可就太麻烦”。因为众生无明,才有病与非病之别,可是因为大家都没有悟,就只好根据尘世间的标准去判断是病还是没病。有病应该取保,没病应该服刑,然而即使是尘世间的标准也不一定能统一,金钱可以把这定义扭歪。
我第二次到伙房干活时正值拆除旧围墙,加修监室,伙房人员约有二十个劳改犯,除了被判一年的劳改犯外,还有两个乡长、蒋、朱、二骆、王、罗、局长、方共十个关系户。
两个乡长因为被认为是破坏选举判外缓刑,他们不服上诉至中院,上诉期间被恩准到伙房劳动。年轻的吴很能干,他不是组织考察物件,但他们几个游说代表,被选为乡长,可是县委、人大、政府、组织部等因为考察对象未选上,一气之下把他们四人(一个免于处分,一个取保候审。)以破坏选举为名关进监狱,这就是典型的中国式民主选举。其家属往专区跑了十几趟,在中院又有一位老乡,两个乡长被判无罪释放。
蒋是个小老板,被人告强奸,他不承认,原告是外县来到南昆铁路工地打工的一位姑娘,到派出所报案后就回家,没留下其家庭住址。我们开玩笑说:“因为你长得又矮又不漂亮,人家想多要点钱你又舍不得给,活该坐牢”。司法机关认为这案子有可能是冤案,其家属也许很慷慨,蒋关几个月后放回去。要是前面叙述的骆卜养的家属有能耐,他绝不会受三年半的折磨。
小朱也就是偷摩托车的那个蹦蹦跳跳的家伙,摩托车价格被估价三千元以下,适用刑法第151条,数额较大,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小朱被判四年,到伙房没多久取保外医。
二骆就是幕后操纵,每人宰杀二十多头牛被以销赃罪判三年的骆家两弟兄。大骆在宣判后不到三个月就被减刑回家,他后来对我说:“要得到减刑真不容易,我花了1500元。”大骆在看守所的表现是最出色的一个,应该得到减刑,可是不花钱的话,那“应该”就不会存在。身强力壮的小骆判刑两个多月后取保外医,回去经营他的旅店和饭馆。
王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原告上诉被发回重新审理,第二次判十年,他又上诉,没等到中院的裁决,看守所第二大力士王取保外医。我碰上他时,他正忙着赶车到外地做生意。
局长的案子很复杂,传言说他是贪污,据调查人介绍,他挪用公款五、六百万,判决书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大家 都认为他早晚取保外医,可是没有机会证实,原单位因被罚款7万元而上诉,他也上诉,中院改判他缓刑,已没必要去找医院疾病证明书。(此案下部有叙述)
方挟持一女青年到河边进行强奸。关进看守所二十多天就取保候审,宣判那天被关回看守所。十天后上诉期已过,他收拾行李到岗楼门口,母亲、妻子早已等候多时,但不忙走,因在公安局工作的父亲开车到岗楼前接他反回离此地约有几百米远的家。方挟持女青年到河边如奸,启义“趁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两人同一天宣判,都判七年,都在同一天离开看守所,城里人方回家,农民启义去农场服七年劳役,他们在看守所门口挥手告别,分道扬镳。
方家的邻居是荣家,荣原是医药公司经理,与副经理王一起贪污及挪用公款被判刑,荣判七年,王判四年。荣有家底,妻子、岳父母都有能耐,他取保外医;王的家属没能耐,送往劳改农场服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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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方在同一天判刑的还有赵。赵是外地人,到广西承包荒山种玉米,他自制一些土炸药去炸野猪,野猪没炸成,返回老家路过C县,把土制炸弹放在车顶篷上,由于震动爆炸,把顶篷炸一个窟隆。原告只要他赔偿2500元,也许他会被判缓刑。他已没有赔偿能力,只有用坐牢来赎罪。赵与妻子苦干了二年,变卖粮食得了近六千元。妻子的哥哥怂恿其妹与赵离婚,赵还未察觉,妻子趁赵不在家时把衣物及现金卷走,改嫁他人。赵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赵不是本地人,他们不管;赵没钱在这里打官司,回到老家去告,案子不在老家发生,当地派出所不受理。赵经不起折腾,把女儿托给堂弟照料,回广西搬家,余粮卖得一千二百元,怕被小偷摸去,与“炸弹”捆在一起而全被炸飞。赵被判三年,宣判后十一天,被送往农场,因他腿上有残疾,农场不收又被送回看守所。这是取保外医的好机会,可没有亲人来看他,又被送往另一个劳改农场。女儿怎么办?
荣、大骆与我三人曾被看守所医生抽血去化验,我觉得奇怪,劳改犯小陈提醒:“你还不快点叫家里人来活动活动”,这是取保外医的暗示。那时我还有九个多月才满刑,要是肯花钱,早一点出去不仅少受些折磨,即使是出去干苦力,多的都能赚回来。但是,我哥没那样的本事,他们连自己买油吃、买鞋穿的钱都没有,替别人挖地挣几十块钱拿到看守所给我时,别人都披上大衣,他却袜子都没有,在我身无分文,四肢无力而瘫软的时候也没问他要钱。穷人们经历的许多遭遇是难以说出口的。我被收回监室半年后又到伙房,然后又被收监直到满刑。而大骆被减十一个月刑期就不必取保,荣不敢去劳改农场服刑七年,肯定取保外医。
某拐卖犯因重病被单独关押到二号室半年多,龙也因重病同他关押在一起,龙后来病情好转回到7号室,没多久上农场劳改三年。拐卖犯的病一直没好转,他得罪了所长,所长说:“你要死就让你死在牢里,你不死让你在这里折磨十二年也不准你上农场”。他运气不错,病了一年多,赶上大劫难,大难不死,上级来的人都看他已严重瘫痪,并且有一年多,小小的看守所所长不敢再阻拦。拐卖犯取保回家,回家后是人是鬼不得而知。小阿提瘫软四个月,可当看守所死人时,那个好机会他无缘享受,因为病已好转。倘若有病就能取保外医,看守所不会连死三人,不会一次性取保出狱三十多个;B县看守所更让人震惊,几天之内去了九条牢犯的命,四十多个同时被送进医院,看守所死的死,病的病,放的放,曾有一段时间空无一人。
如果今天的你与昨天的你有很大不同,如果你与绝大多数人看起来有很大差别,你可能就被认为是有病,至于“不同”“差别”之判断就只能靠我们各自的心去判断。病与非病是我们用心去妄分罢了,并非真实。但是为了维持人类习惯之生活,维持人类积习已久的价值观,我们就要去区分,给“病”下定义,本来已有许多关于“病”的定义,可是我耳闻目睹的诸多事例中,使我总结经验,又得出一个新的关于“病”的概念,那就是有钱就有病,无钱就无病。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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