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减公仆薪酬 香港终审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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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曼娜香港十三日电)香港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今天一致裁定政府在公务员减薪官司中胜诉,有关决定并没有违反“基本法”。香港政府对裁决表示欢迎,而提出上诉的公务员团体则表示会尊重法院的裁决。

终审法院的裁决指出,政府透过立法削减公务员薪酬的决定,并没有违反“基本法”的一百及一百零三条,即“公务员雇用条件并没有低于回归之前的标准”,

判决书指出,政府在回归后两次立法削减公务员薪酬,没有违反“基本法”第一百条及一百零三条有关公务员薪酬待遇的条文,即“公务员待遇不可低于九七年回归前水平”,但没有说明不可减薪,也没有保证薪酬一定高于以前。因此,政府有权改变公务员薪酬,而无需在合约内订明。

法院认为,政府减薪是合法的,因此裁定政府在公务员减薪案司法复核中胜诉。

另外,法院指出,由于这次诉讼引起社会关注,符合公众利益,所以不会作出诉讼费命令,政府与公务员双方要各自支付诉讼费用。

香港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王永平对于终审法院司法复核判决表示欢迎,认为这项裁决肯定政府当年的决定完全符合“基本法”,相信减薪决定是合法、合情和合理,是符合社会大众和公务员整体利益。

他表示,有信心全体公务员会一如既往,紧守岗位,为市民服务。王永平指出,减薪后公务员薪酬水平已回复到一九九七年水平,现时没有进一步削减公务员薪酬的空间。

香港公务员工会联合会主席梁筹庭表示,会以平常心面对败诉。他认为事件已告一段落,期望公务员继续紧守岗位,挽回市民的信心。

香港警务督察协会主席廖洁明表示,作为警察,他相信香港的法治制度,既然终审法院裁定政府立法减公务员薪酬没有违反“基本法”,他们会尊重法院的裁决。不过,协会会继续协助提出诉讼的警务人员,研究是否可以根据“基本法”其他条文,再次挑战政府削减公务员薪酬。

香港回归后,政府财政赤字增加,为了减少政府的开支,港府先后在二○○二年透过立法削减公务员薪酬,分两阶段把公务员薪酬减至一九九七年时的薪酬水准,即分别在二○○四年一月及○五年一月各减百分之三。其后,政府又在二○○三至○五年推出“○三三”减薪方案,即在二○○三年冻薪,二○○四及○五年则每年减薪百分之三,但有关决定遭到公务员团体反对,他们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原讼庭在今年二月裁定政府提出的“○三三”减薪方案违反“基本法”。由于政府不服裁决,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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