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盐池县检察院岂能如此保护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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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4日讯】(《正义反腐网》记者何然、特约记者郝建军报道)一起案价96万元的跨省非法贩运香烟案,5万元的举报人奖励费, 1年后牵出悬疑重重的涉嫌贪污案。但在记者调查中惊奇发现:举报人的名字公然就出现在法律文书中……

案件回放:

1999年4月13日,时任盐池县烟草专卖局稽查科科长的周鹏飞接到 “线人”举报:有2辆走私香烟车从前旗出发,走私运往银川。接到举报,周鹏飞给银川的“线人”打电话,经核实是银川市某个体商贩走私的香烟。

因不属盐池县烟草专卖局的管辖范围,周鹏飞立即打电话给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陈福勇处长请求协查,并向盐池县烟草专卖局领导做了汇报。经区局同意后,由周鹏飞和其他3名执法人员开车赶到银古公路堵截。次日凌晨4点,两辆涉案价值达96万余元的违法运输香烟车行驶到银川黄河大桥时,被守候在此的区烟草专卖局和贺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

不久,区烟草专卖局要求贺兰县烟草专卖局对贩运香烟者罚款46万元,并给举报人4万元奖励费,给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协办费1万元(没有文字载明),费用由贺兰县烟草专卖局支付。

几天后,周鹏飞和该局另一名职工到贺兰县烟草专卖局领取举报奖励费时,盐池县烟草专卖原局长李凤业嫌1万元协办费太少不要,陈福勇处长决定将5万元全部奖励举报人。此后,周鹏飞领走了5万元举报奖励费。

2000年8月16日,就在周鹏飞被任命为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2个月后,周鹏飞突然被传讯到盐池县人民检察院。18日,盐池县检察院扣押了周鹏飞28500元现金。9月27日,周鹏飞因涉嫌贪污公款被盐池县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同时进行取保候审。2001年3月9日,因“有关涉案证人无法找到”,盐池县检察院对周鹏飞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002年3月12日,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周鹏飞构成贪污罪”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7月26日,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将扣押周鹏飞的28500元现金中26300元以贪污罪予以没收(其中认定贪污公款1万元,个人非法所得16300元)。

2003年2月21日,周鹏飞不服,向吴忠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12月26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复查决定》。维持盐池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就在周鹏飞受审期间,盐池县烟草专卖局以“周鹏飞在工作执法中,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涉嫌贪污,在社会及本单位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使公司经营销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也同样受到了很大损失”为由请示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批准,停了周鹏飞职务,取消了行政执法检查权,收回其烟草执法标志。随后,又以“周鹏飞在执法工作中有严重经济问题”为名收回其专卖服装,不予安排工作且停发工资长达16个月。

2005年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复查决定》。周鹏飞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撤销盐池县、吴忠市两级检察院所作出的所有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尔后,盐池县检察院又作出:对周鹏飞作出绝对不起诉,周鹏飞占有举报人3万元属非法所得,已依法追缴上缴财政的《不起诉决定》。

周鹏飞提出国家赔偿 检察院刑事不予确认

近日,周鹏飞以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盐池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盐池县检察院退还扣押28500元及利息﹔赔偿16个月的工资及服装费共计32653.20元﹔ 赔偿违法限制人身自由3天损失﹔恢复名誉、恢复荣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因周鹏飞涉嫌贪污一案侵权情形未经依法确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盐池县检察院依法进行了确认。

盐池县检察院查明:赔偿请求人周鹏飞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与所查的案卷材料不相符合。所扣押的28500元是侦查过程中对违法所得的扣押,是依法对赔偿请求人进行的合法扣押追缴。赔偿请求人周鹏飞其行为虽不构成贪污罪,但非法占有举报费奖励是事实。盐池县检察院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可证实,不存在违法扣押赔偿请求人周鹏飞财产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周鹏飞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故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9条4款、第11条规定,对其确认请求依法不予确认。

举报人惊现法律文书 保证书难保生命安全

记者在盐池县检察院作出的一份文书中意外发现:举报人名字竟然公开于众。随后,记者找到了前旗举报人杨某。

据杨某回忆:2000年8月16日4时许,盐池县检察院两位干警乘坐着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司机李某(李某早就与他认识)开的白色2020吉普车,打传呼约见到他开的门市部里,只问了他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随后返回了盐池。当晚11时许,盐池县检察院两位干警和李某又开车来到他家里,两位干警出示了工作证后,先攀谈3个多小时,最后开始询问有关周鹏飞举报费的事。杨某出于对自身和家人安全考虑,向两位干警提出“举报人一旦泄密发生意外,后果必须由检察院负责”。

随后,盐池县检察院干警张、陈两人以检察院的名义写下了:“保证书 我们二人于2000年8月16日晚在杨某家,向杨某了解盐池县烟草公司有关事情,我们二人保证对此事保密。保证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干警:张明生 陈奂新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尔后,他给两人谈了有关举报费的详细情况,临走时两人还嘱咐他第二天到前旗检察院。

杨某说, 17日早晨8点钟,他到了前旗检察院,等了几个小时未见到盐池检察院的人影,又回到了单位。下午2点半,盐池县检察院的人通知他到前旗检察院。由于当时前旗检察院正在新建办公楼,后来院子变成简易“办公室”,几个人轮替跟他谈话。

杨某说:“当时该说的我都说了,而且当时建筑工地上有好多认识人,他们个个都用异样的目光盯住看我,以为我犯了什么罪。后来准备骑摩托车回去上班时,盐池县检察院的人将我生拉硬扯强行推上了警车,在车上检察院人员还告诉我去了好好交待,不然就放进看守所里呆着。到了盐池境内,他们打开警报器一直响到了盐池检察院门口才停。到了盐池县检察院里,就像是审问犯人一样,六、七个人连夜轮流审问关于举报费的事。当时还在检察院里见到了接受询问的周鹏飞。

杨某的妻子告诉记者,当天晚上,给前旗检察院盖楼的工程人员给她打电话才得知:杨某已经被盐池县检察院的人带走了。想想杨某平日里心脏太好,一旦有什么事,这还了得。
18日,心急如焚的她坐班车到了盐池县检察院后,透过外面的玻璃看到,检察院的人员还在审问杨某。后来,还是前旗检察院的人才将杨某接回去。

杨某的妻子说,让盐池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这么一折腾,给杨某造成了精神压力越来越大,至今一直精神恍惚、焦虑,记忆力衰竭、长期失眠,加上心脏供血不足,已到某精神病防治院进行了三次治疗,一直服用安定类药品,所以很少上街。

杨某的妻子说,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犯罪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检察院作为执法机关,反而把举报人看成了犯罪嫌疑人来对待,从而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举报人采取措施,强制施加压力,造成今天这样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再者,举报人的名字都出现在法律文书中,暴露在光天化日下,举报人的生命安全都受到了威胁,检察院人员写的保证书又有屁用!以后谁还敢举报,“狼从家门过不伤自家人”就行了。最后还反问记者:举报费重要还是举报人性命要紧!

法律文书悬疑重重 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周鹏飞拿到盐池县检察院下达的《刑事不予认定书》后,翻阅了以前的所有法律文书,越看越感觉法律文书中悬疑重重,案件也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

悬疑之一:周鹏飞究竟是贪污罪还是非法所得罪?

周鹏飞告诉记者,2000年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是以涉嫌贪污公款被决定立案侦查,经过这四年的申诉,自治区检察院已作出了他不构成贪污罪的决定。从“今年3 月28日,盐池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中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周鹏飞贪污一案,证据不足不构成贪污罪,但周鹏飞占有举报人3万元属非法所得,已依法追缴上缴财政﹔6月12日,盐池县检察院下达的《刑事不予确认书》中查明事实:周鹏飞领取的5万元举报费中,包括1万元协办费和4万元的举报奖励费,周鹏飞领回此款后,只给举报人兑现了2元,剩余款项非法占有,盐池县检察院追缴扣押其28500元,结案后依法上缴了财政”且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可证实。”看来又构成了非法所得罪。

周鹏飞说,如果盐池县检察院认为构成了非法所得罪,应该另立案侦查才对,不应该构不成贪污罪就构成非法所得罪,这根本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周说,既然自治区检察院已经查明没有证据证明他贪污了1万元的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那么,盐池县检察院下达的《刑事不予确认书》中查明事实:他领取的5万元举报费中,还包括1万元协办费和4万元的举报奖励费,且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可证实。这些证据又是从何而来的?那么他究竟构成了贪污罪还是非法所得罪?

悬疑之二:周鹏飞究竟给举报人兑现了2万元还是2元?

周鹏飞说, 2002年3月12日,盐池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和吴忠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认定他占有1万元协办费事实,而在盐池县检察院以贪污罪为案由没收物品清单上,虽然写明没收个人非法所得16300元,但根本没有提到16300是占有举报人举报奖励费这一说。而在自治区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查明:周鹏飞领回5万元举报费,付给举报人杨某2万元,并告诉杨某举报费是5万元,还有3万元要给其实际情况核查人员。但认为他以举报费还要付给其他人为由,占有举报人举报费3万元事实存在。

周说,随后他以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盐池县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时,盐池县检察院作出的《刑事不予确认书》中称:他领回5万元(协办费1万元、举报奖励费4万元),只给了举报人兑现了2元,剩余款项非法占有。他还发现该文书中将自治区检察院作出的文书文号“宁检复决(2005)1号”变成了“宁检复决字(2002)第1号”。那么,究竟他是给举报人兑现了2万元还是2元?

悬疑之三:盐池县检察院究竟扣押周鹏飞28500还是2200元?

周鹏飞说,2000年8月18日,盐池县检察院高锦阔和牛海玲扣押了周鹏飞28500元现金。 2002年7月9日,盐池县检察院崔振华和高海阔以贪污罪为案由给周鹏飞的没收物品清单上:没收被告人周鹏飞贪污公款1万元,个人非法所得16300元。而在2004年5月15日,盐池县检察院给他下达通知“本院2000年8月18日扣押你现金2200元予以退还,请你于2004年5月30日前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

周说,扣押28500元现金事实,怎么变成了扣押2200元现金呢?再者,盐池县检察院要退还应该28500元才对,怎么只退还2200元呢?至今也想不通退还他2200元的真正原因,钱也文分未领。

悬疑之四:周鹏飞领取的5万元究竟有没有1万元的协办费?

记者在贺兰县烟草专卖局查阅该案的卷宗中看到,无论在贺兰县烟草专卖局奖励举报协查单位(个人)奖金兑领凭证(周鹏飞未签字)上,还是从贺兰县烟草专卖局给周鹏飞出具的证明上,都载明了该款项为举报人个人奖励费,根本没有协办费这一项。

周鹏飞说,根据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执法中对协办单位和举报办案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的规定》,其中奖励范围不仅包括协办单位、举报人,还包括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而且都有具体奖励标准,本案5万元举报费也符合该奖励标准。况且自治区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查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有贪污 1万元协办费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但在盐池县检察院下达的《刑事不予确认书》中查明事实:他领取的5万元举报费中,还包括1万元协办费和4万元的举报奖励费,并且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可证实。那么,他领取的5万元举报费中究竟有没有1万元的协办费?

悬疑之五:周鹏飞究竟是执法人员还是举报人员?

在本案中,记者无论在盐池县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决定书》中还是在吴忠市、自治区检察院下达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存在有两种事实:“……周鹏飞接到举报人杨某的举报后,周鹏飞又给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处处长陈福勇打电话报告了情况,请求区烟草专卖局予以协查……”﹔“……周鹏飞接到“线人”举报人杨某的举报后,周鹏飞向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尤其红汇报后,又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处处长陈福勇打电话报告了情况,请求区烟草专卖局予以协查……”

周鹏飞告诉记者,当时由于得到“线人”杨某的举报,给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处的陈福勇打电话进行了举报,原因是虽然他是一个执法者,但因不属盐池县烟草专卖局的管辖范围,如果要属于盐池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范围,那么肯定由他们扣押车辆,罚款才对,不可能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让贺兰县烟草专卖局去对贩烟者罚款 46万元,必竟有一定的政绩和利益关系。

周鹏飞说,虽然国家现在没有出台《举报法》,但是为了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对举报人保密是有规定的,对举报人实行单线联系,任何人不得过问。为了防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姓名、地址是保密的。举报费的领发过程全宁夏都是这样执行的。那么,他究竟是执法者还是举报人?

悬疑之六:检察院没收款究竟是非法所得还是私款?

2000年8月18日,盐池县检察院高锦阔和牛海玲扣押了周鹏飞28500元现金。 7月9日,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崔振华和高海阔以贪污罪为案由给周鹏飞的没收物品清单上:没收被告人周鹏飞贪污公款1万元,个人非法所得16300元。

6月12日,盐池县检察院下达的《刑事不予确认书》中查明事实:周鹏飞领取的5万元举报费中,包括1万元协办费和4万元的举报奖励费,周鹏飞领回此款后,只给举报人兑现了2元,剩余款项非法占有,盐池县检察院追缴扣押其28500元,结案后依法上缴了财政。

周鹏飞的妻子聂某含泪告诉记者,她当时为了交28500元扣押款,从亲戚朋友家东挪西凑借了一部分,还借了好多高利贷。 28500元本来就是借来的私款。并不是检察院所说的追缴周鹏飞占有举报人的举报费所得的非法所得。

周鹏飞说,盐池县检察院每办理一件案子,如果不构成犯罪的,扣押的款说不清就按非法所得没收上缴财政,那还了得。况且,他还给了银川的“线人”,但到了现在这种地步,前旗的举报人都暴露在了法律文书上,他还敢说吗?。那么,检察院没收款究竟是非法占有举报人的奖励费还是他的私款?

悬疑之七:周鹏飞的没收款究竟该退还还是上缴财政?

6月12日,盐池县检察院下达的《刑事不予确认书》中查明事实:周鹏飞领取的5万元举报费中,包括1万元协办费和4万元的举报奖励费,周鹏飞领回此款后,只给举报人兑现了2元,剩余款项非法占有,盐池县检察院追缴扣押其28500元,结案后依法上缴了财政。

周鹏飞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第1章第2条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其次在该《规定》第3章第24条明确规定: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没收财产﹔也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再者,根据《刑事诉讼法》142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不予起诉的案件中,扣押的财产应当予以解冻,给予退还。

周鹏飞说,盐池县法院既没有判决,他也没有在财政没收票据上签字画押,而盐池县检察院非但不将28500元退还,反而称他占有举报人奖励费属非法所得,已依法追缴上交财政,这根本说不过去。那么,盐池县检察院没收他的28500元究竟该退还还是上缴财政?

悬疑之八:检察院究竟对周鹏飞是询问还是审问?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第28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而记者看到:2000年8月17日,盐池县检察院给周鹏飞下达的盐检询(2000)57号《询问通知书》中载明:“周鹏飞:兹因有关案件一案,请你于2000年8月17日19:00时持此通知前来盐池县检察院接受询问 2000年8月17日(加盖盐池县检察院公章)”。

周鹏飞说,给他下达的这张《询问通知书》是后来补写的。16日10时许,他在单位,盐池县检察院崔振华说有事要问他,将他传到检察院,当时我们单位的人知道,但家人根本不知道。到了18日18时40分,他妻子接到他的电话后凑齐了28500元,交给了盐池县检察院,才将他“放”了出来,而且在17日还见到了前旗举报人杨某。检察院给杨某写下的保证书中可以证实。记者在采访前旗举报人杨某时杨称在检察院里的确见到了接受询问的周鹏飞。周鹏飞说,那么盐池县检察院究竟对他是询问还是审问?

悬疑之九:周鹏飞的人身安全由谁来保护?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第146条的规定, 1991年5月6日第七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制定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在该规定中第二条 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3条第1、3、5、 6款中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第三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鹏飞告诉,而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作出的《稽查人员管理规定》中第13条明确规定:稽查人员要积极发展线人。线人举报的案件处理后,对发展线人的人员按罚没款的2-5%实行奖励。在200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又下发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通知》,检察官们应该知道吧!

周鹏飞说,烟贩子被处以46万元罚款后,曾悬赏10万元要“捉拿”举报人。而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又四处寻找举报人,并且将举报人名字都暴露在法律文书上。前旗举报人杨某最起码有盐池县检察院写下一纸保证书保护,而他在这四年当中,接到过多少恐吓电话和匿名威胁信,加之前旗的杨某的人身安全让他负责。那么,他的人身安全又由谁来负责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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