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勿以颁令代立法

指秘密监察授权来源不在特首 港府辩称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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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0日讯】香港大律师公会于前晚发出声明,质疑新颁布的行政命令要求执法人员作秘密监察前,须先取得授权,形同立法。公会强调立法权属于立法会独有,行政长官不可藉规管为由授权秘密监察。

大律师公会的声明说:“本公会对特区行政长官在意识到秘密监察冲击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时,并无透过立法寻求解决方案,深感失望。存有宪法性疑问的行政命令,虽说是临时措施,并不可以替代符合《基本法》的法例。”该会并对行政长官没有为该命令订立效力时限,以便在时限内引入符合《基本法》的法例,深表遗憾。

港府当局随即回应,表示行政命令只属过渡安排,希望在新立法年度进行立法。
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并强调:

1. 《基本法》只赋予特区行政长官行政管理权,故特区行政长官不可藉以行政命令进行规管为理由,声称其拥有权力授权秘密监察,而该监察或会侵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只有法律才可确立这种权力。

2. 行政长官借着发布该命令而声称自己有就秘密监察进行规管的权力时,可能已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行使了立法权。根据《基本法》第17及66条,立法权属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独有。

3. 该命令要求进行秘密监察前须先取得授权,意图将一项否则即属非法的行为定为合法,分明是在订立法律。这是一项为实施《基本法》第30条(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及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而制订的法律才可以规定的事项,不能以行政命令作此规定。原来抵触《基本法》的行为,不会因为发布行政命令而变成符合《基本法》。

4. 国际人权法清楚订明政府秘密监察必须有法定依据,规管秘密监察的“法律程序”需建基于确认及保障私隐权的法律上。如果没有法律保障私隐权以抗衡秘密监察,也不要以为利用行政命令中的所谓“法律程序”,就足以替代法律。

政务司司长许仕仁及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为颁布行政命令解画时,均说此举符合基本法48条的权限,具有法律基础。许仕仁辩称,颁令是基于法庭早前的裁决,必须给予执法人员法理基础,这是维护法治,并非削弱法治。至于将来的立法,除了规管执法机关外,也会规管传媒以及私家侦探,因此会咨询各界意见。

许仕仁说期望下年立法

许仕仁反问大律师公会,如果不用行政命令,在这个过渡阶段,可以用什么维持执法人员侦查的责任。他表示期望在下个立法年度立法,并会听取大律师公会的意见。
梁爱诗则宣称,按照普通法原则,执法机关为了调查案件有权监听,而新颁布的行政命令只会约束执法人员,不会干扰市民的通讯自由,没有侵犯人权。她将会在未来几日继续向法律界和公众解释行政命令。

大律师公会前主席、目前代表45条关注组的立法会议员汤家骅批评许仕仁及梁爱诗对问题不理解,他重申透过行政命令规管秘密监察是违法违宪,有关指令等于授权执法人员去进行一些法庭认为违反宪法的事,并且会侵犯市民的基本人权。他认为行政长官应签署在97年通过的《截听及通讯条例草案》,令法例生效,藉以令有关监管工作有法可依,然后在10月立法会复会后再进行修例工作。

立法会议员刘慧卿指行政长官颁布行政命令,在规范执法机构秘密监察的时间及程序上均不恰当,因为事前既无咨询立法会也没有公开咨询,而且趁着立法会目前休会、很多议员都放假的时候发布,令人惊讶。她期望保安局长李少光下星期一出席立法会特别会议时,清楚解释该行政命令和现行的方式有何异同,以及能否回应外界包括法律界的挑战。若果未能解答疑问,她将要求当局撤回这项命令。◇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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