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勿以頒令代立法

指秘密監察授權來源不在特首 港府辯稱過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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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0日訊】香港大律師公會於前晚發出聲明,質疑新頒佈的行政命令要求執法人員作秘密監察前,須先取得授權,形同立法。公會強調立法權屬於立法會獨有,行政長官不可藉規管為由授權秘密監察。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說:「本公會對特區行政長官在意識到秘密監察衝擊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時,並無透過立法尋求解決方案,深感失望。存有憲法性疑問的行政命令,雖說是臨時措施,並不可以替代符合《基本法》的法例。」該會並對行政長官沒有為該命令訂立效力時限,以便在時限內引入符合《基本法》的法例,深表遺憾。

港府當局隨即回應,表示行政命令只屬過渡安排,希望在新立法年度進行立法。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並強調:

1. 《基本法》只賦予特區行政長官行政管理權,故特區行政長官不可藉以行政命令進行規管為理由,聲稱其擁有權力授權秘密監察,而該監察或會侵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只有法律才可確立這種權力。

2. 行政長官藉著發佈該命令而聲稱自己有就秘密監察進行規管的權力時,可能已在未經准許的情況下行使了立法權。根據《基本法》第17及66條,立法權屬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獨有。

3. 該命令要求進行秘密監察前須先取得授權,意圖將一項否則即屬非法的行為定為合法,分明是在訂立法律。這是一項為實施《基本法》第30條(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及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而制訂的法律才可以規定的事項,不能以行政命令作此規定。原來牴觸《基本法》的行為,不會因為發佈行政命令而變成符合《基本法》。

4. 國際人權法清楚訂明政府秘密監察必須有法定依據,規管秘密監察的「法律程序」需建基於確認及保障私隱權的法律上。如果沒有法律保障私隱權以抗衡秘密監察,也不要以為利用行政命令中的所謂「法律程序」,就足以替代法律。

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為頒布行政命令解畫時,均說此舉符合基本法48條的權限,具有法律基礎。許仕仁辯稱,頒令是基於法庭早前的裁決,必須給予執法人員法理基礎,這是維護法治,並非削弱法治。至於將來的立法,除了規管執法機關外,也會規管傳媒以及私家偵探,因此會諮詢各界意見。

許仕仁說期望下年立法

許仕仁反問大律師公會,如果不用行政命令,在這個過渡階段,可以用什麼維持執法人員偵查的責任。他表示期望在下個立法年度立法,並會聽取大律師公會的意見。
梁愛詩則宣稱,按照普通法原則,執法機關為了調查案件有權監聽,而新頒佈的行政命令只會約束執法人員,不會干擾市民的通訊自由,沒有侵犯人權。她將會在未來幾日繼續向法律界和公眾解釋行政命令。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目前代表45條關注組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批評許仕仁及梁愛詩對問題不理解,他重申透過行政命令規管秘密監察是違法違憲,有關指令等於授權執法人員去進行一些法庭認為違反憲法的事,並且會侵犯市民的基本人權。他認為行政長官應簽署在97年通過的《截聽及通訊條例草案》,令法例生效,藉以令有關監管工作有法可依,然後在10月立法會復會後再進行修例工作。

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指行政長官頒佈行政命令,在規範執法機構秘密監察的時間及程序上均不恰當,因為事前既無諮詢立法會也沒有公開諮詢,而且趁著立法會目前休會、很多議員都放假的時候發佈,令人驚訝。她期望保安局長李少光下星期一出席立法會特別會議時,清楚解釋該行政命令和現行的方式有何異同,以及能否回應外界包括法律界的挑戰。若果未能解答疑問,她將要求當局撤回這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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