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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董事会赔偿官司获判胜诉

2005-08-10 17:0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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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0日报导】(中央社德拉瓦州威明顿九日法新电)法官宣判,娱乐巨擘迪士尼公司执行长艾斯纳对聘用与解雇前总裁奥维兹,处理上并无疏失后,迪士尼公司董事会逃过一劫,不需赔款公司。

德拉瓦州衡平法院的钱德勒说,董事会不必为遵从艾斯纳批示,于一九九五年聘雇友人奥维兹出任总裁、并于十四个月后以一亿四千万美元资遣费将他革职决定扛负任何责任。

这项裁决将使迪士尼董事会及美国其它公司董事大松一口气,担心在当今企业必须担当的新纪元,股东将师法二00一年年底破产的能源巨擘恩隆公司,对他们提出赔偿控告。

迪士尼公司股东要求董事会赔偿公司一亿四千万美元,外加利息,共需还款两亿六千两百三十万美元。

钱德勒在长达一百八十页的裁决书中指出:“经审慎考虑所有证据和辩解后,我认为被告董事们并未辜负受托职责或浪费公帑,因此,我裁决被告胜诉。”

接办这项集体控诉案的米尔柏格魏斯律师事务所表示,它将提出上诉,因为“根据德拉瓦州法律,公司部分员工与董事必须承担受托责任,但此案却未见他们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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