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贪污47万,判个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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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2日讯】胡锦涛严厉惩治腐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没事,银行行长弄了47万,判个缓刑!!————看谁厉害。

贪污47万两年之久,经过酒厂全体职工多次到各执法部门上访才给予办理次案,这属于投案自首吗?

钱已拿跑两年之久这是未遂吗?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龙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查院。

被告人郭金富,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家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工会工委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派出所229组。2004年7月24日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9月30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玉珍,齐齐哈尔市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车成义,男,汉族,齐齐哈尔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

辩护人赵海春,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边洪海,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建华支行副行长。

,辩护人刘助国,齐齐哈尔市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刑诉(2004)199号起诉书指控告人车成义、郭金富、边洪海犯有贪污罪,于200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瑞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金富及其辩护人马玉珍、被告人车成义及其辩护人赵海春、被告人边洪海及其辩护人刘助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挥,2002年10月,被告人郭金富(时任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建华支行行长),车成义、边洪海研究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代理清收不良资产。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金富,边洪海利用职务便利,从齐齐哈尔市酿酒厂收回银行贷款47.2万元。反被告人车义、郭金富、边洪海为将该款据为已有,预谋购买齐齐哈尔市酿酒厂债权。由于购买债权未果,而贪污未逞案发后(注:赃款拿跑两年之久还未逞?),该款已全部追缴。2004年9月2日,被告人车成义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车成义、郭金富、边洪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认为三被告人犯罪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郭金富、车成义、边洪海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郭金富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金富在主观上主动放弃占有47万元的故意是犯罪中止,其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替长城公司收回来的钱没有交出的事实,具有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积极返还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车成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金富、边洪海在齐市酿酒厂债权未全部清收回之前,对收回的部分债权有权加以控制和掌握,只有在其购买并实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齐市酿酒厂债权后,才能达到贪污犯罪的既遂,而被告人车成义在三被告人未对该款实现非法占为已有之前,已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请求,要求其将款收回(注:长城公司有什么权利处理国家动迁安置补偿费的权利?),这是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被告人车成义主动自首,积极返还赃款,自愿认罪,应宣告缓刑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边洪海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隐瞒收回货款的事实,要通过竟买债权而非法占有47万元。主动将已收回货款的事实告诉长城公司,是自动放弃犯罪,不可能再进行非法占有。属于犯罪中止。边洪海只参与了预谋没有去竟买债权,认罪态度好,赃款已经全部返还,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黑龙江省农行)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由长城公司按而价值收购黑龙江省农行剥离的不良贷款150.75亿元。2002年4月28日,长城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建华支行(以下简称建华农行)签订委托代理清收不良资产协议,将建华农行剥离长城公司的不良资产53户,本息额9553万元,委托给建华农行清收。建华农行理行使收权和不良管理权。2002年10月,被告人车成义、郭金富(时任建华农行行长)、边洪海研究长城公司代理清收不良资产。以后,被告人郭金富、边洪海得知齐齐哈尔市酿酒厂(以下简称酿酒厂)在齐齐哈尔市南出城口有部分房屋动迁,便找到时任该厂厂长的孟祥玉(注:孟祥玉并非该企业的法人,有什么权利处理企业资产?),要求以动补偿款偿还银行贷款,双方协商后,口头协议以动迁补偿67.4796万元的70%偿还银行贷款。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金富、边洪海按约定取走酿酒厂房屋动迁补偿款人民币47.2万元,二人商议待元旦过后再交给长城公司,将该款存到被告人边洪海的妻子迟亚萍经营的荣华旅社账户。2003年2、3份月,被告人郭金富、边成义、边洪海预谋到长城公司购买酿酒厂的债权,欲将收取酿酒厂的贷款据为己有。以后,被告人车成义以电话或去哈尔滨办事时,与长城公司的周捷联系,让同捷在酿酒厂的债权拍卖时通知一声。得悉拍卖时间后,被告人车成义找到齐齐哈尔市农委退休的安力军,让安出面买债权。2003年8月末,被告人郭金富、车成义与安力军来到哈尔滨市长城公司,遇见曹德顺(原建华农行职工),知道其也欲买酿酒厂的债权,便商议由安力军与曹德顺合买该笔债权。9月1日经黑龙江旭升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曹德顺以人民币5万元(安力军与车成义交钱)购得长城公司的关于酿酒厂的债权175.1万元(本息共计3983148.89元)。双方于同年9月28日办理了交接手续。同年10月份,曹德顺不同意合伙买债权,还给被告人郭金富人民币5万元。拍卖后一个月左右,被告人车成义电话询问长城公司,已收回的酿酒厂和贷款如何处理,长城公司的周捷答复债权已处理完,让车找买受人谈。以后曹德顺向酿酒厂索要欠款,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齐民初第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酿酒厂给付曹德顺欠款200万元,以该厂和厂房,生产线和设备等抵偿,曹德顺放弃其余债权198.3万元。之后,酿酒厂的工人上访。7月20日,被告人郭金富找到龙沙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要将收回的酿酒厂的贷款交出,经侦大队答复案件已交市经侦大队,建议将该款返给长城公司(注:经侦大队有什么权利建议将国家安置补偿费只是返给长城公司?)。

三被告人归案后,共返赃款人民币47.8万元,现扣押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长城公司与黑龙江省农行签订的签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长城公司与建华农行签订的委托代理清收不良资产协议,农行关于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龙沙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说明证实上述相关问题。

2、证人孟祥玉证实酿酒厂的部分房屋动迁时,与被告人郭金富、边洪海协议以动迁补偿费的70%(47.2万元)偿还建华农行贷款的情况。

3、证人安力军证实2003年9月被告人车成义找他代买债权,买债权前遇到曹德顺与曹协议合买债权,后由曹德顺买得酿酒厂的债权:2004年5月,被告人车成义、郭金富、边洪海让安写47万元的收条,以及以后重签合同,内容是酿酒厂的一切归曹德顺,47万元归安力军。

4、证人曹德顺2004年7月24日证实2003年9月1日与安力军合伙参加酿酒债权的竟拍,以63万元买下300余万的债权(注:曹德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当着酒厂全体职工以及审判长说:“63万拍卖协议书是自己伪造的”)。以后回到齐市张债权时,发现酒厂的房屋缺了一部分,又与安力军协议厂子归安力军。2004年12月7日证实,与安力军合伙购买酿酒厂的债权,是曹自己以5万元买下300余万的债权,是安力军垫付的5万元,回齐市后把这5万元还给被告人郭金富,(认为安是郭金富的亲属,当时找不到安),不想与安力军等人合伙。第一次证实的63万元买债权,是为了好收回酿酒厂的债权。对合买债权如何分配,没有细说,也没有分。

5、证人周捷证实,2003年3、4月份间,被告人车成义到省农行办事时,询问酿酒厂的债权是否处置,如处置告诉一声。同年9月1日,酿酒厂的债权以5万元卖给曹德顺,拍卖后一个月左右,车成义打电话,问清收回来的贷款怎么办,周捷告诉已经拍卖完,直接找买受人。

6、证人迟亚萍(被告人边洪海之妻)证实2002年12月27日,边洪海对她说,用其家荣华旅社的账户存了47.2元的存款。

7、被告人车成义、郭金富、边洪海对于上述事实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金富、边洪海身边国家工作人员,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购买债权的方式,掩盖收回贷款的事实,侵吞公共财产,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挥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购买债权未果,没实现犯罪目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拍卖结束后,电话询问长城公司已收回的贷款如何处理,以及以后被告人郭金富向经侦部门表示要交出贷款,但均未及时交出,属于欲返还赃款的行为。被告人郭金富在经侦部门也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其行为是自首,且不是自动放弃犯罪,也没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三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是积极参与,被告人车成义联系他人代买债权,与长城公司联系债权拍卖,作用较大,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返还全部赃款,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金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1月9日止)。

二、被告人车成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1月9日止)。

三、被告人边洪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晓光

                    审  判  员  王亚明

                    审  判  员  王晓海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大林(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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