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中庄情况危急 范子良再度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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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 浙江省缙云县伍云镇法轮功学员樊中庄自8月9日被当地公安抄家押走后,被当地公安以“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拘留于该县公安局看守所。经受诸般酷刑折磨后,日前被送至医院,情况危急。浙江著名民主人士范子良再度为樊中庄紧急呼吁。

**“刑事拘留”乱定性

8月9日下午1点,樊中庄被当地公安抄家押走。10日下午3点,家属找公安局要个说法,被告知已被“刑事拘留”。

家属问公安局为什么不通知家属,缙云公安局回答说“正要通知”。可是一直到傍晚5点半,樊中庄儿子亲自去公安局,才给了他一个“刑事拘留证”,罪名是“利用X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樊夫人问公安:“樊中庄的具体‘罪行’?那个接待她的警察说:散发传单,在家里炼功。这是我们在你家门外偷听到的!”

据樊夫人讲,樊中庄平时不会到大街小巷去散发、张贴传单……

范子良猜测也许是他们同修、朋友之间私下里交换《转法轮》,也可能有《九评 》,但是这与“散发”风马牛不相及。

**遭受酷刑 情况危急

8月27日上午10时,樊中庄被提审到公安局审讯,12时樊中庄突然将送入县医院,28日上午又被转送丽水地区医院,下午当家属赶到医院时,只见樊中庄躺在病床上不能动弹,脖子不能转动,两眼直瞪不会讲话。

据医院讲,樊中庄29日上午需要动手术,否则就会瘫痪。

据知情人透露,从 8 月 9日至今,看守所不让樊中庄睡觉,轮番用酷刑折磨他。樊中庄先生自从被传唤开始,为抗议对他的迫害,曾持续绝食。

**范子良紧急呼吁关注樊中庄和法轮功遭受的迫害

浙江著名民主人士范子良再度为樊中庄紧急呼吁。范子良指出,在联合国反酷刑报告员即将访问中国前夕,中共当局竟然还如此明目张胆动用残酷的刑罚折磨在押人员,公然与国际法对抗,这特别应该引起联合国酷刑报告员的关注。

范子良希望国内外关心同情法轮功所经受的苦难,关注樊中庄三度入狱所经受的折磨、身体生命的安危,密切注视缙云公安局在迫害我们的同胞兄弟的违法道路上要走多远!

范子良并呼吁全世界各人权组织、 团体、 媒体、个人,关注樊中庄的命运,特别是联合国人权组织应当密切注视中共当局迫害法轮功所犯下的新的罪行。

范子良此前表示:樊先生是我的狱中难友,在我胃痛躺在床上不能动弹时,他为我端饭送水,还为我洗衣服。幸亏他的帮助才使我度过了难关,从此我们结下了生死之交。他去年10月出狱后,首先想到来寒舍探望我。樊中庄为修炼法轮功二次入狱,却矢志不移,为此第二次在狱中被加刑期,受尽了种种折磨,但又非常乐观、坚定。

范子良,男,1938年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范子良多年来一直参与人权民主活动。近年来,他录制、整理、复写自由亚洲电台、美国之音等海外媒体的广播稿,寄给外地朋友,为此多次被公安传讯和抄家。2001年1月15日,范子良被逮捕,并以“颠覆政府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未经开庭审理,被判处劳动教养2年,被关押于浙江金华十里坪龙游县劳教所。范子良现患有严重高血压和心脏病。

**律师否定法轮功学员有罪

著名人权律师张星水近日接受大纪元采访时指出﹐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言论表达的自由。所谓“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条罪名本身就是很值得商榷的。第一,这条法律定得不明确。第二,这条法律本身跟宪法的精神是相抵触的。

著名人权律师郭国汀近日接受大纪元采访时指出﹐法轮功学员被判刑的或者说准备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基础完全不能成立,理由非常简单:我看过他们的判决书和有关材料,都是因为他们讲真相,实际上就是向公众澄清事实说明真相,他们所作的就是这么一件事,有的从网上收集编辑关于法轮功的文章,然后编辑成册、印刷,或者制作光盘。这些人做的事情都是一样的性质,但均被判了5至7年的重刑。他们被判刑的依据都是刑法第300条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这里完全混淆了刑事犯罪和一般的宗教信仰合法行为的界限。按照那个规定,只要你印刷有关法轮功的资料,不管是什么东西,不管有没有后果,不管对社会是否有好处,一律视为犯罪。这个规定的本身就是非法的。我们称之为恶法、非法之法。不是符合公平正义和公道的法律。而恶法或非法之法,公民应当没有遵守的义务。

刑法第300条,仅是规定X教应受法律处罚。因此,要判刑宣传法轮功的行为有罪,前提必须先证明法轮功即是X教,迄今未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或法规经合法程序正式认定法轮功即是X教。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作出的关于邪教问题的规定,一是该规定本身是为了配合中共镇压法轮功专门制定的恶法;二是 其本身也未认定法轮功即是X教,因此并不能解除公诉人证明法轮功即是X教的法定举证责任。

法轮功连是否宗教都存在重大争议,更不用说是否X教。事实上法轮功仅是一种有神论信仰,也是一种修炼,一种气功,当然与X教根本不沾边。至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和公安部于同年10月颁布的几个解释规定,都是违背“立法法”明文规定的法律解释原则规定的,最高法院不具有法律解释权,它仅有司法解释权。因此我认为这些解释性质上均属恶法,非法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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