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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的一百个常识 (68)

陈破空:中共法律有效吗?

陈破空
2006-10-12 07:23 中港台时间|2007-12-03 19: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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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2日讯】文明国家制订《宪法》,须经全民公决,始能生效;制定《法律》,则须经由民意代表,而这些民意代表(如国会议员),则必须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中共也制订了所谓“宪法”和“法律”,然而,这些“宪法”和“法律”,由中共高层及其御用代理人在小圈子内炮制而成,未经全民公决,也未经真正的民意代表审议,属于彻头彻尾的伪“宪法”、不折不扣的伪“法律”。实际上,属于中共的“家法”,于国于民,完全无效。

中共的执法机关,未经民众授权,属于“私设公堂”和动用“私刑”。非但如此,立法者违法,执法者犯法,对中共而言,是家常便饭。随意抓捕,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秘密审判,滥用脏D,种种违法恶行,比比皆是。“文革”期间,中共甚至砸烂公检法,以所谓“公安六条”,取代它所有的“法律条款”。毛泽东本人则自称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时至今日,中共“法律”,虽然走尽过场,做尽文章,依然形同虚设。仅说维权人士,他们不过是用中共自订的“法律”,来维护民众的权益,竟被中共划为“敌对势力”、列为第六大打击对象。这一切表明,中共本身,都从未把他们的“法律”当真,而自认无效。难怪,中国成为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既然立法者无意护法,执法者无意守法,甚至公然违法犯法,广大民众,又岂有遵守的义务?说到底,中国至今还是一个人治的、而非法治的国家。所谓“依法治国”,不过是欺世盗名。(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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