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权女村民五次被送进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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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8日讯】(《中国舆论监督网》李新德、李鸣报导)2006年11月6日,记者遇见了一名来自上海的上访人员,通过几天接触,言谈举止正常的她给记者的印象此人不可能是精神病,记者当即和她聊了起来,她含着泪水向记者叙述了几年来上访多次被送精神病院的经历:“我叫刘新娟,今年50岁,是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新龙村一名普通农村妇女,自96年上访以来遇到的大多是冷漠、嘲讽,一个离过婚的女人领着一个年少儿子过日子本来就很辛苦,再加上前夫的冷莫无情,村干部的任意胡为,他们相互之间狼狈为奸、串通一气欲置我于死地而后快,要不是为了苦命的儿子我早就不想留在人间,现实生活对我这样一个女人实在太残酷了—–

2006年5月23日在七宝镇政府附近

事情还要从我的离婚案说起,我是1980年与新龙村冯根桃结的婚,自结婚以后一直生活在冯根桃家庭暴力和性虐待之下,1991年前夫为另娶新欢独霸财产,变本加厉欲致我死地,多次设计陷害我,16岁儿子眼见父亲不择手段的毒打我,十分痛恨,多次劝我说:“妈你离婚吧!我永远和你生活在一起”。儿子选择要与一贫如洗的我相依为命。想起冯根桃这个禽兽不如东西我就伤心落泪,婚后我相夫教子为他生儿育女,他却背着我在外边寻花问柳,弃多年夫妻之情、父子亲情而不顾,我多少次劝说他根本听不进去,这样的生活无法继续下去,1983年我提出离婚,1991年,计闵行区七宝镇民政办调解离婚,因当时办理离婚手续时家中六间房产归属问题没明确,后提交法院处理经过六年、七次调查审理,闵行区法院最终于1997年在“照顾妇女儿童”的名义下判给我母子家庭共有六间房中的其中两间。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我与儿子才得到两间,我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再审被市中院驳回,市高院不予受理。我感到神圣庄严的法律被肆意践踏了,法律公正的天枰一时倾向到邪恶一边,对我来讲这已是不可争辩的事实.

1996年,法院判决离婚案终审前,我母子没房居住,村书记王宝弟为满足冯根桃愿望逼迫我放弃与他的共同财产,并假意承诺批给我宅基地让我另盖房子。他们知道我带着孩子身无分文,目的是逼我回娘家再别回来,可我偏偏不如他们所愿,为了争口气我无论多么难一定坚持把房子建起来,村书记王宝弟就把当时镇长兼书记张贵龙(现闵行区副区长)的亲戚张顺林建了违章房的地基(另有部分是我们生产队队长李龙生亲属的自留地)批给我建房,我与亲戚朋友借钱建房期间。我前夫冯根桃,村书记王宝弟等人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刻意授意张顺林全家以及李龙生等人阻止我建房还多次打伤我。房子造建完以后,三年内不让我和儿子住进自己建造的房子,第一次搬家我就被张顺林一家打伤。之后本村包括王照清,村干部孙旭明等多人先后多次打伤过我,在新龙村谁打我谁就能得到好处。原村里和我亲近的人看到这一切也慢慢疏远我,没人愿站出来为我们说句公道话。我因为离婚案法院枉判和有建房许可证房子又不给我换土地证等问题走上了上访之路,当地政府,法院不愿承认错误,反而“积极” 迫害,民警殷尚喜,张建,警号042789,042761,042739以及七宝派出所姓唐的民警等多次打伤我。在我们那里法律和政府部门机构只为强者服务,作为弱者的我感受如地狱一般!

2004年元月21日被关押回家第一天

我在上海市内上访期间,多次被七宝派出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留置,家里还多次收到“你命还要吗”的匿名恐吓电话,在问题未有得到解决生命遭到威胁的情况下我被逼上北京上访。2003年2月16日,我上北京上访回去以后被无故关押,再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间我绝食四天四夜抗争。警号041954的警察恐吓我:“刘新娟你已经告我们了,我们要把你搞透搞臭,毁掉你的终身还要毁掉你儿子,你家里建的房子也不让你出租。”然后又把我送到提篮桥监狱捆绑五天五夜,3月3日,我被送进闵行区精神病中心关押,3月17日出院。关押期间我家门面房的商业执照被吊销,店里财产被没收,我的工作被开除,大学毕业的儿子最低生活保障也被他们停掉,儿子大学毕业以后工作得不到不安排,还逼迫着我儿子看住我不让我上访,否则承担一切后果。他们这么做明明是剥夺了我们的自由生存权。

刘新娟关押医院后被强行打针、吃药导致瘫痪

2003年年6月3日,我到市高院信访办上访时被闵行区法院送七宝派出所,非法留置我24小时后再次把我送到闵行精神病中心,一直关到2004年1月20日,期间受尽非人待遇,他们迫害我,用酷刑折磨我。医院动用多名医生、护士、男性精神病人捆绑、殴打、撕碎衣裤,使用器械撬嘴灌药,弄得我口腔鲜血淋漓,注射针头扎得臀部血流不止,喷溅到墙上。并且使用葵氟奋乃静针剂一月四针的超大剂量,打第二针时,我便痛苦的满地打滚,我责问医院陆科长:“医院怎么可以没医德?我又没有精神病你们为什么强迫我打针吃药?”他直言叫嚣:“这里不是医院,是监狱!”用药后的感觉真是生不如死,昼夜睡不着,一名正常的人经过他们如此修理开始出现呆板、迟钝、不会数数、眼睛睁不开、眼干嘴干,口苦的比吃了黄连还要苦,心里难受万分,简直像有万只蚂蚁在爬。吃了安眠药也睡不着,还要满地打滚,每天只能睡半个钟头,牙齿都嚼不动食物。肚子胀的要命,拉不出屎尿,要用开塞露,泻药才能拉出半点,可连这个要求医院都不满足,很少给我配药。绝望之下多次要自杀。医院怕我死在那里才给我打了几次解毒针.

已过去的事不堪回首,然而灾难再次降临。2005年11月底,我再次到北京上访,2006年1月2日回到上海。期间闵行公安多次想抓我回上海。没抓到,他们在北京到处说:“那个女人有精神病,她儿子着急的在家到处在找她。”1月14日,我听上海法院的人说:“这次你完了,出不去了,要关你终生。”没想事实的确如此,1月16日,我想往静安公园游玩,上午10点被市公安非法绑架,11点送到上海“马家楼”(闵行法院,政府,信访办的人都在),于12点钟被七宝镇派出所顾峰高等人用警车押回七宝派出所,在没留置证的情况下非法关押我。从晚6点至10点多,包括警号042515的数名警察,社区民警,联防队员把我用头盔罩住头,再用塑料胶带封住口,颈部(连呼吸都困难),又用麻绳捆住四肢全身,拳打脚踢,踢我下身,踩我头、胸、背、腰、脚等全身。被掐的颈部当时就口吐鲜血,多处内出血,之后大便有血,派出所不肯验伤。17号那一天又被派出所,联防队数人送到了北桥精神病分院,四名联防队冒充我的家属。我说他们不是家属,但医院不由分说就动用多数人捆绑我全身,强行灌药,打针。儿子知道我被抓后打110报案,110没有理睬。

儿子本不知我已被抓,听16号与我一同上访的朋友告知下,他于16号当晚赶到七宝派出所,责问警号042672的值班警察:“你们派出所为什么要关我母亲,她犯了什么罪,有什么手续。”并要求派出所放人。警察回答:“有手续的,但不给你看,明天我们会放人的。”至于什么理由不肯说,连见也不让儿子见我。饭也不给我吃,最后还不让儿子给我买饭。第二天晚上儿子看我还没回家再到派出所,他们说我已被新龙村联防队接走了。儿子问我母亲被接到哪里去了,为什么还没回家,新龙村有什么权力接人,你们为什么不告诉我。值班民警不回答,最后告诉我儿大概接到精神病院去了。至于哪里不肯说。他直接跑到闵行精神病中心没找到人。第二天一早,儿子在村里刚巧碰到警察顾峰高和新龙村干部方征勇在商量我的事,在儿子一再逼问下,才被告知,我在上海市北桥精神病分院,1月27号出院后,当天派出所找我儿子,逼迫他写不让我上访并承担一切后果的保证书,被儿子拒绝。

我五次被送精神病院,共同点都是政府部门违法的行政行为,每次把我送进精神病院的均有民警顾峰高。派出所在不通知家属并未征得我亲人同意的情况下,(我儿子也没签字认可),就这样他们把我一次次关起来受尽各种折磨。我儿子乃至众多的上访者都可以证明我并不是精神病人。我前三次被他们关进精神病院总计257 天,那一幕幕辛酸简直不堪回首。

为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为了民主、自由我不会轻言放弃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也许我没有明天,但即使付出生命我也要与那些违法乱纪者抗争到底。“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

2006年5月28日,我再次来到了北京,此次来的目的是检查自己是否真有所谓的“精神病”做证据。 2003年以来,为了办房证问题找有关单位,问题不但未能得到解决反被冠上“精神病”,数次送进精神病院接受强行治疗。6月2日,我到了北京大学第六人民医院,经过医生检查结论是:“目前无精神异常”。6月13日,拿到医院的结论,我坐1461次火车离开了北京回到上海,谁知才下火车既被十余名警察及联防队员不容分说押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地段医院,(精神病院)途中我多次强调我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我不是精神病,此时不容我分说,他们把我再次送进了精神病院。

房子建成后,我依法申请将造房用地许可证更换为土地使用证,但至今未获批准。为维权我的工作被剥夺,赖以生存的杂货店营业执照被吊销,出租房屋受干涉。为此,我依法、逐级、有序、理智地申请上诉,直至进京,我在北京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可是一回到上海就受到村干部、民警的歧视和殴打,被打的轮椅代步,在无任何精神病史和知情人证言的情况下,先后五次被闵行公安分局七宝派出所户籍警顾峰高非法押送到精神病院,对我强制进行残酷治疗,如今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我一弱女子目前是求助无路、申诉无门、生命随时受到他们的威胁。我求助媒体请求将有关人员侵犯我人身权利、侵害我人格尊严之劣迹公诸于世,希望能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人大代表的同情。

我有充分的医学证据和证人证言证明我没有精神病。而七宝镇派出所、闵行公安分局在没有通知我家属和未办理合法手续,在违背法律程序及不作客观调查的情况下,人为的、有意的、非法的强制押送我到精神病医院。时至今日,未给我及家属任何有关我患有精神病的鉴定和需要对我作出强制关押精神病院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对我一再的上访请求不但不作任何书面答复,反而继续迫害。

在家属不知情且未经过家属同意的前提下被强制关押的时间如下:

第一次,2003年3月3号到3月17号,关押在闵行精神卫生中心。

第二次,2003年6月2号到2004年1月20号,关押医院同上。

第三次,2006年1月17号到1月27号,关押在北桥精神病分院。

第四次,2006年2月24号到3月22号,关押在闵行精神卫生中心。

第五次,2006年6月13号到6月25号,关押在江川地段医院。

从2003年至2006年五次总计强行关押时间297天

面对如此迫害,我在身心遭到极大摧残的情况下,以轮椅、枴杖代步赴京上访,地方上不顾上级的重视仍然顶着不办,反而变本加厉继续迫害我和儿子,6月29号,对救我出江川地段医院的儿子冯亮熙作出了15天的行政处罚。并在处罚期间逼迫我儿子承认母亲有精神病(上海闵行政拘留所,期间警号042158的狱警更毒打我儿子)。

我是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逐级上访反映问题,当地个别领导为何残忍的给我扣上精神病的帽子。七宝派出所每次抓我并押送到上海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北桥精神病分院强行治疗,由民政部门出钱承担“治疗”费用。他们用这种方法想达到阻止我上访目的,另外对我采取各种手段,恐吓、威胁、报复,以最终达到把我从一个正常人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病患者。国家的财富、人民的纳税钱,有效的资源就这样被他们可耻的浪费在这种毫无人道的卑鄙小人之手。

无论他们用什么手段对待我,也阻挡不住我上访维权的决心,除非被他们整死,否则将一如既往依法维权到最后一刻。我按照宪法要求去做,坚决维护法律所赋予我一名普通公民的一切权益,并谴责他们立即停止对我的一切非法侵害。

我请求国家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调查张贵龙以权谋私、残害百姓的事实,依法追究张贵龙及其亲信殴打他人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再次重申我没有精神病,我儿救母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更没对任何人、任何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和伤害。这是地方上有意对我母子进行的迫害。也许,今后我与儿子可能遭受到更为严重的迫害乃至生命威胁,但我们不惧怕,也无怨无悔!

上海市刘新娟的邻居朋友向记者证实,“说她有精神病我们觉得简直不可思议。”

亲戚朋友们都拒绝向记者透露他们的名字,“因为她们怕得罪有关领导连累自己,现在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刘新娟说:“我上访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都不作为,我1996年建房时有闵行区(原上海县)村民建房许可证,就是因为政府不给我办土地证,而左右邻居比我建房晚的都已经办了土地证,我的为什么不给办?在我不断和他们讨说法不久,突然之间我被他们变成了精神病!从此再也没有过上安心的日子,如今我是东躲西藏,一不小心随时都可能被抓进去,因为这次逃出来是许多姐妹看不惯他们无耻的做法,偷偷地帮助我才脱离苦海。”

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因涉及到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14条中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 年7月11日颁布,1989年8月1日实施)第7条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刘新娟至今未见过他们给自己的所谓精神病鉴定,更不属于上述8种情形的任何一种。

从为办房产证上访维权,刘新娟案件反映出中国精神疾病鉴定立法的滞后。”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首部精神卫生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于2001年12月28日,经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条例自2002年4月7日起施行。

就是在这部法规颁布生效以后,刘新娟作为一名非精神病人被非法关押在精神病院,连一名普通精神病患者的待遇都享受不到,这难道不让人们感到悲哀吗?

上海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第四章、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近亲属应当协助其接受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积极、适当的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符合住院标准。不得无故留置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疾病的书面诊断结论。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精神疾病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指,依法取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直至今日,除了有关司法解释对涉及刑事诉讼的精神疾病做了一些零星的规定,我国尚没有一部规范精神疾病鉴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这导致精神疾病鉴定中出现很多法律上的盲点,如谁有权提出精神疾病鉴定的申请和委托,哪些机构的精神疾病鉴定具有法律效力,鉴定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等等。国家设立精神疾病鉴定制度,就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制度却成为一些犯罪份子逃避法律追究的突破口,甚至成为一些官员非法行政的手段。

实际上,后者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受害者远远不止刘新娟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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