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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分红最低税负计算 上市与否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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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七日电)最低税负制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今天指出,员工分红配股在适用最低税负制时,公司若是上市、柜,与未上市、柜的税负不同,纳税义务人应多加留意。

国税局表示,员工分红配股若属上市或上柜(含兴柜)公司,处分有所得时,因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所以,无课征所得税问题,但若有损失,也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

不过,员工分红配股若属未上市或未上柜公司,于可处分日后,若处分有所得时,计入基本所得额的有价证券交易所得,也就是按交易时的成交价格,减除股票面额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而最低税负中的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对于全年的交易所得与损失,可以同一年度出售的交易盈亏相抵核计。

国税局进一步表示,所谓员工分红配股可处分日包含股票采账簿划拨方式配发,为股票拨入集保账户日;若股票非采账簿划拨方式配发,为公司或代理机构所定可领取股票的首日。

若配发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权利证书,且新股权利证书采账簿划拨方式配发,为新股权利证书拨入集保账户日;新股权利证书若不是采账簿划拨方式配发,则为公司或代理机构所定,可领取新股权利证书的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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