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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政治受难者申请补偿年限延长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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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第二条条文,延长申请给付补偿金年限四年,即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只要符合申请要件,政治受难者或家属仍可申请给付补偿金。

补偿条例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施行,原条文规定,在戒严解除前,因触犯内乱、外患罪或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经判决有罪确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的受裁判者或其家属,在条文施行日起四年内,可依规定申请给付补偿金。

原条文也规定,期限届满后,若仍有受裁判者或其家属因故未及申请补偿金,可再延长四年,即今年十二月十六日是最后申请期限。

立法院院会上午三读修正通过,受裁判者或其家属,在条文施行日起八年内,可依规定申请给付补偿金,期限届满后,若仍有受裁判者或其家属因故未及申请补偿金,可再延长四年,即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只要符合申请要件,都可申请给付补偿金。

提案人、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高志鹏(不分区)于提案说明中指出,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初步认定,符合申请要件,但还未提出申请个案者,还有五千多人,原因包括不知可申请、当事人在台无家属、家属对当事人受难情况不清楚等。

高志鹏表示,戒严时期长达四十年,政治受难类型复杂且人数众多,应延长申请时限,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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