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报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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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讯】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宣告成立。他的使命是:“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他就是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连接收听

在我们的‘热点话题’节目中,曾经介绍过‘追查国际’发布的多项追查通告、调查报告以及一些重点案例的情况,您对这个组织大概并不陌生吧。

2006年12月1日,‘追查国际’的网站上公布了一份 ‘关于中国司法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侧重揭露中共司法部对法轮功迫害的系统性。

这份报告从八个方面列举了司法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事实,并附有相关资料的来源出处。这八个部分是:

1.司法部主持下达和参与下达文件、讲话等,指挥对法轮功的迫害
2. 司法部管辖下的劳教系统
3. 管辖下的监狱系统
4. 律师被禁止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或无罪辩护
5. 法制教育——参与建立全国洗脑班和进行转化的理论研究
6.法制宣传
7.表彰采用暴力迫害法轮功的单位和个人
8.司法系统内部的迫害

报告开篇写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全国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积极参与指挥了全国范围对法轮功的迫害。其管辖下的全国监狱、劳教所成为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致残最严重的场所。”

“根据权力和责任相对应原则,司法部的领导必须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群体灭绝、酷刑和其他方面的人权侵犯负责。”

记者采访了‘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的发言人汪志远,他说:“一个是反映迫害的系统性,这次迫害完全是在中共政府系统内操作。第二个,司法部的所作所为是知法犯法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第三,这也反映了中共执法的不合法性。中国现存的司法系统是在中共的直接管理组织领导下的专政工具,它不是像其他国家其他社会一个社会性的司法系统。它不是属于社会的,而是属于中共独有的专制工具。所以中共的司法系统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不合法的。”

下面我们结合几位法轮功学员的证词,来介绍一下这份报告所揭示的一些迫害事实。

我们首先谈谈劳教系统。

报告中提到了这样几点:“自从江泽民集团开始迫害法轮功以来,全国的劳教监狱系统大批关押法轮功学员。”

“各省司法厅、市司法局都在内部设立了“610办公室”, 省司法厅管辖的省劳教局内设置610办公室,专门负责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转化。”

“2001年4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党委、北京市劳教局党委和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委所谓的与“法轮功”斗争的经验材料,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如何在劳教所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转化”

司法部曾经组织各地司法局到辽宁省司法厅直属的马三家劳教所参观学习所谓“转化”“法轮功学员”的“经验”。根据去参观的沈阳市司法局副局长的介绍,这个经验就一条:用高压电棒。

现居住在爱尔兰的法轮功学员赵明曾经被关押在北京团河劳教所,他回忆说:“劳教人员调遣处就是一个管理极其不人道,和严厉的这样的一个场所,一进门就扒光衣服,脱光衣服然后这几个人上来就拿着电棍就电人, 在那里就是不许抬头,不许抬头看警察,整天除了睡觉都是底着头这样的。

他们先是强制我军蹲, 当时我刚进去, 因为绝食很多天了,身体也虚弱,也蹲不住,后来就把我身体头窝着脚,然后塞到床底下,床挺底的,床就被拱起来了,他们坐上面压,然后压了一阵之后,还不行他们就又拽出来,就开始打我,十来个人吧,用拳头,膝盖来撞,当时腿四周啊打得四周都是黑的,有两个星期吧,根本走不了路,这事过去之后,他们也说,他们不要这样干,是警察让他们干的。”

王玉芝女士原是哈尔滨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因修炼法轮功曾三次被抓入狱。最后一次在万家劳教所遭受了长达四个月的迫害。她回想起曾经遭受的灌食折磨,痛苦之情仍溢于言表:“它是一种煤气管道的管子,这种管子插到我口腔的时候我都窒息过去。当时因为口腔和那管子的宽度是一样的,很难往下插。当他们插不进去的时候,他们撰着我的头发往脸上打,最后把胶皮管子从我的口腔插进去。当从我的口腔插不进去的时候,食物和血都往外泱,它们就拔出胶皮管子往外抽,身上全是血,血和泪弄得满身都是。很多都是犯人来折磨我,警察看着犯人打我。”

“灌的时候,这个管子有两米高,为什么要有两米高呢,因为它要低的话,不可能灌进去,因为压力低,他们那个碗特别大,往里灌的时候很费劲,所以他们战在凳子上,有两米高。这样管子粗压力大,灌的速度猛。我要承受很大的痛苦,我的胃都要被撑起来了。他们一边灌一边逼着我,让我放弃法轮功。只有我自己知道当时那种迫害,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汪志远先生说,迫害是惨烈的,可以看出,司法机构已经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和各界民众的场所,而不是一个常规意义上的执法机构。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在新发布的报告中还揭露了司法部管辖下的监狱系统对法轮功的迫害。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加拿大法轮功学员何立志提供了他的证词。

何立志先生原为中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工程师,2000年7月21日,他在办公室工作时被国家安全局人员非法绑架抓捕,原因是他曾寄信给他的朋友和同事,讲述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并指出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非法的。何立志先后被关押在北京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青河分局的前进监狱(位于天津市),于2004年1月21日获释。三年半的监禁,何立志见证了中共司法部的黑暗以及对法轮功的迫害:“监狱里的警察,凡是有警察的地方,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警察和其他的刑事犯互相勾结配合对待法轮功学员。从这个角度看,如果说那些被关进去的罪犯是犯了罪进去的,他们可以和警察一起互相勾结来对待法轮功学员,这一点说明司法系统是邪恶的,说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本身也是邪恶的。从看守所到监狱无一例外,包括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的肉体上的迫害,洗脑,还有精神和身体自由各方面的控制,通过警察直接或间接通过在押人员或者是刑事犯来完成的。”

除了劳教和监狱系统,报告还提到:直接归司法部管辖的‘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也参与了迫害。“愿意为法轮功学员进行辩护或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被取消执业执照或受到威胁。”

何立志对记者讲述了在他被捕后,他的妻子在国内为他聘请律师时的经过:“我妻子第一次给我找到一个律师,费了很多周折,找到一个,他答应给我做辩护。但是后来他告诉我妻子,他做不了了,是因为他再没有资格做了。因为他在接受我这个案子之前,曾给另一个法轮功学员做过无罪辩护。接下来他就没有拿到律师每年一度年度检查的资格证,不能再做律师了。原因就是为法轮功学员辩护。

后来我妻子又到处打听,又找到另外一位愿意接受案子的律师。辩护律师了解我的情况后,也很痛快地答应。但是,答应这个案子以后,他身上发生很多事情,情况就变化了。她了解到情况,他是外地来北京执业的,他的妻子和家属在家乡。当时他家乡的公安部门就跑到他的家,进行调查,看他是不是跟法轮功有什么关系。他自己这边在北京也出了事情。有一次他跟我妻子见面,我妻子想通过他给我捎一封信。就在这次会面第二天,律师的车就丢了。他报案了,第二天车就回来了,车上什么东西都没丢,只有我妻子给我的信丢了。这个律师感觉被公安部门跟踪了。他想来想去,为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着想,他对我妻子说他很抱歉,他只能做他能做到的。他打算不再做无罪辩护,尽他努力,想办法给我减轻一些处罚,或者是最好能达到缓刑。”

何立志还介绍说,大部分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没有聘请律师,因为找律师非常难,风险大,价钱高。而法院佯装公平,如果法轮功学员没有律师,他们就指定律师:“指定的律师并没有给法轮功学员真正辩护,而是一上来前提就认定法轮功学员是有罪的。这样它实际上本质是协助法庭给法轮功学员定罪.这种情况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所以后来好多学员在审判之前拒绝法院给他们指定律师,自己辩护.但是凡是自己辩护的学员,都受到法庭不同程度的加重处罚。”

对于报告中提到的司法部在其他几方面对法轮功的迫害,比如‘法制宣传’以及‘表彰暴力迫害法轮功的单位和个人’,何立志也介绍了一些情况:“监狱和看守所直接跟中共宣传部门配合,把大量的为了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迫害编造的那些,制作的那些录相带,电视剧来用来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一开始九九年到零一年的时候,邪恶的宣传,对法轮功学员的妖魔化,密度很大,铺天盖地。后来这种迫害慢慢转向隐蔽,节目慢慢少了。但是时不时地过一段时间又会编出一些节目,这种节目一出现,司法系统都知道。我就发现有一个现象,中央电视台还没播呢,监狱警察提前都知道了。他们就开始布署。(比如)本来那天要去做奴工的,可能会提前回来,集中在一起去看那邪恶的电视。说明中宣部和司法都是串通在一起的。”

何立志谈到:司法部胁迫警察做法轮功学员的转化工作。对于那些非常坚定的学员,警察在无技可施的时候,就把转化与否和那些直接监视法轮功学员的警察的利益挂起钩来。比如说,如果警察在多长时间不能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他的工资奖金都会受影响。如果达不到司法部的要求标准,他不光会受到经济利益的处罚,还得 ‘脱衣服’,丢饭碗: “所以整个这个司法系统,为了达到对法轮功学员转化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胁迫警察,胁迫的程度足以让他们丧失人性,干出那么多很难令人相信的事情。从中央级策划,配合对法轮功学员的妖魔化宣传,对法轮大法的诬陷,到最后协助抓捕,非法审判,在劳教所里面从精神到肉体,甚至到最后配合医院做活体摘取器官,这一系列,整个司法系统可以说是罪恶累累。”

听众朋友,‘中国司法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长达一万多字。因为时间有限,我们就为您介绍到这里。不管是白纸黑字的调查报告,还是证人的亲口证词,都记载了二十一世纪发生在那片古老土地上的历史片断。解读这份报告,带来一份沉重。而沉重之后,应该发生的是心灵的深思和省悟吧。

转自《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 明薇编辑﹐美莲报导(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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