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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廷才等判赔23亿 宣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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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屏东县东港镇信用合作社于1999年间,爆发遭掏空23亿5893万多元案,一审判决理事主席、前立委郭廷才与理监事等11人须如数赔偿给台银;其中郭廷才等六人虽不服上诉,却未缴纳裁判费约2,700万多元,最高法院昨天下午驳回抗告,宣告确定。

最高法院判决结果,使得郭廷才与时任理事蔡万来、刘新登、张东珍、张水江与方瑞燐,均需连带赔偿该金额;不过,法界人士指出,台湾银行虽获得此天价赔偿确定,但在被告可能早已脱产情况下,恐怕也追讨不易。

一审屏东地院判决的被告,尚有时任东港信合社的理事郭宗诚、许杏英、监事林东成、庄正宏、熊勇权也须赔偿,但都有声请诉讼救助;另一审判决时任副总经理曾义雄、协理曾江水等八位经理人,应平均分担存户存款遭挪用款项,各应赔偿1亿1723万多元部分,均由高院高雄分院审理中。

判决指出,1999年 7月上旬,东港信合社爆发理事主席郭廷才,伙同该社内部人员挪用存户存款,掏空资金弊案,导致存款户恐慌,引发挤兑人潮;当时财政部指示中央存保公司监管,台银则于同年9月15日概括承受该社营业、资产负债,后经清查挪用金额,重新评估相关放款,认定东港信合社已负债23亿5893万多元。

经台银诉请民事损害赔偿,主张自1992年起就担任该社理事主席郭廷才,亲自或指使社内人员伪造存单、作假账等来挪用存户存款,并放款不当,另外,理监事也未尽职责,因而均须负起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刑事部分,法院一度判处郭廷才徒刑11年8个月,会计主任许淑卿11年等,全案仍由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审中,尚未确定。

当事人脱产 台银难追讨

〔记者陈丽珠/台北报导〕针对最高法院判决前立委郭廷才等人必须赔偿台银逾23亿元一事,台银高层无奈地指出,郭廷才等人老早就脱产,应无可供执行追索债权的资产,即使判决台银胜诉,高达数十亿元的债权是“看不到、也吃不到”。

不过,台银高层表示,由于最高法院已经判决确定,内部还是会针对郭廷才等人进行资产的清查,了解是否有可供执行债权的资产;倘若未来有机会全部追讨回来,部分金额也要还给RTC(金融重建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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