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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

所得税扣除额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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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伊心霖/云林报导)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虎尾稽征所表示,最近常接到民众电话询问94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扣除额有无变动?依据94年底立法院三读通过经总统公布修正所得税法第17条关于标准扣除额之规定,并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有配偶的纳税义务人标准扣除额按单身者的标准扣除额加倍扣除。

该所特别提出说明;94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74,000元、标准扣除额单身者44,000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75,000元及残障特别扣除额74,000元,因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所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累计未达3﹪,另课税级距的金额也因较上次调整所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累计未达10﹪,故未随物价指数调整仍与93年度规定之金额相同,但有配偶的纳税义务人可扣除的标准扣除额因可按单身者的标准扣除额(44,000元)加倍扣除,故由67,000元提高为88,000元,若适用综所税6﹪的税率,约可少缴1,260元的税金;若适用综所税40﹪的税率,约可少缴8,400元的税金。

该所特别提醒办理94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有配偶的纳税义务人如往年采列举扣除额者,请评估如列举扣除额未超过88,000元,可采标准扣除额方式办理结算申报,亦可免除搜集保险费及医药费凭证等单据之麻烦,如列举扣除额超过88,000元,则吁请民众尽早搜集可列举扣除之凭证,以免于申报时凭证不足,造成事后补正之困扰。

除此之外,今年(95)1月1日起,发生的继承或赠与案件,免税额、扣除额及课税级距金额均调整,遗产税免税额由700万元调高为779万元;赠与税每人每年免税额由100万元调整为111万元。

该所提醒纳税义务人,财政部今年调高遗产税及赠与税上述项目金额,是以继承发生日或赠与发生日为认定标准,并非以遗产税或赠与税申报日期为基准。此次调高之免税额及扣除额等,限95年以后发生的继承或赠与案件才能适用。◇(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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