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辩护律师李建强谈杨天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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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 南京著名自由作家杨天水先生自去年12月23日被南京警方带走,一直毫无音讯,直到1月27日家人收到来自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的逮捕通知书。

此前,山东律师李建强接受杨天水家人委托代理此案,于1月14日亲赴镇江试图会见杨天水,但被当局以“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

李建强律师今天再次接受大纪元采访时,表示对案件还不是很悲观。因为据他现在掌握的情况,尚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杨天水存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他认为,杨天水是一个很平和的人,虽然社会交往多,但仅限于应酬往来,给朋友们一些帮助。他认为江苏公安机关要按照目前的思路给他定罪,非常困难。

李建强,笔名刘路,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在职硕士研究生)。曾担任中学教师、媒体通讯员、特约记者、律师,1986年开始文学创作。1989年64期间创作电影文学剧本《沉日》、诗歌《开在胸前的小白花》被迫从单位辞职。1994年开始从事刑事律师辩护工作。

李建强律师

记者:李律师,您好,您一定听说了杨天水先生被逮捕的消息吧?

李建强:是的。我听到这个罪名之后很沉重,而且很震惊。因为原来我们一直以为警方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指控他,没想到是“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两个罪名完全不一样。

前者一般判3-4年,最多5年,情节极其严重的才会判5年以上。但是后者至少要判10年以上。前者一般关乎写文章、发表言论等,而后者则与这些没有关系,而是涉及组织活动、参加政党等。

记者:您之前被当局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会见杨天水先生,那现在是否可以会见呢?

李建强:大陆的政治案件,一般在侦查阶段都不让律师介入,这已经是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了。公安阻止律师介入通常都是用这个借口,其实很多案子不存在这个问题,在目前情况下,案件能不能涉及国家机密,也无法考证。

公安拘留后,最长必须在37天之内(包括7天批捕期)经过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此后案件仍处于公安侦查期,侦查期一般为1个半月(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延长),移交检察院后就是审查起诉阶段,这时律师可以直接会见当事人,不需要公安或检察院批准。

记者:那现在您有什么打算吗?

李建强:因为现在还在假期,各个部门都不上班。我们现在主要是等公安完成侦查过程,将案子移交到检察院之后,跟检察院进行磋商,这时律师可以直接会见杨天水,还可以做一些调查取证工作,看看卷宗等相关材料。在对案子有更进一步的了解的基础上,拿出我们的辩护意见来,跟检察院磋商,促成让其撤销这个案件。

中国法律规定,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调查取证,只能做代理嫌疑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咨询,了解一些案件情况等工作。这与西方是有很大不同的。

记者:根据您对杨天水本人的了解,以及对案件的初步了解,您认为杨天水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呢?

李建强:我觉得杨天水跟这个罪名不沾边。颠覆国家政权罪应该是一个组织行为,一个人颠覆不了国家政权,这是常识。

我和杨天水也有过交往,但是没见过面,还有其他很多朋友都很了解他。我们了解的情况就是,他以前坐过10年牢。只是写写文章,帮助朋友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杨天水是一个很平和的人,虽然社会交往多,但仅限于帮助应酬往来,给朋友一些帮助,如果这些都可以定罪的话,就太荒唐了。

杨先生出狱不久,不到一年。说他组织政党,搞地下活动,煽动颠覆等,这些客观上都是不存在的。我认为江苏公安要想用这个罪名定罪,非常非常困难。

记者:自家人收到逮捕通知书后,很多朋友都感到事态非常严重,很可能会重判,您怎么看呢?

李建强:那倒不一定。因为公安侦查之后,在侦查期结束后有两种选择,一种就是建立了证据体系,证明杨天水确实具备了“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客观要件,就会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他发现指控罪名不成立,证据体系建立不起来,就会撤销案件把人放了。这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出现的两种情况。

再有一个就是案子到检察院,检察院有一个审查起诉的过程。检察院如果经过审查觉得案件不成立,可以不起诉。比如,刘荻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的。原来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最后认定不成立,人就被放了。

也就是说,有两次机会可以无罪释放。1、公安不予移送起诉,放人。2、案件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放人。

案件的最后一步就是到法院。如果检察院坚持要起诉,那就移交法院。政治性案件一般到了法院,就基本定了,法院不会判无罪,否则公检法就太没面子了。律师作辩护就是结果就是轻一点重一点的问题,而不是有罪无罪的问题。

应该说,案子在公安局、特别是在检察院的时候,还是有很大余地的,各种可能都能出现。李建平的案子,检察院就退了两次。

杨天水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公安想治他的罪,但是不一定能建立起那么严格的证据体系来。

记者:那您还是持一定乐观态度的,是吗?

李建强:至少还没有那么悲观吧。要建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体系,非常不容易。指控犯罪就像建一座楼,证据就是砖石等建筑材料,现在连砖瓦都没有,怎么能建立起楼来呢?

一般来说,逮捕的条件比较宽,公安初步能证明有犯罪,检察院就批捕,批准逮捕本身并不表示检察院就一定要起诉。很多案件,检察院也批捕了,但是后来也没有起诉。而且,执行批捕和起诉的是检察院中两个不同的部门,分别是“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

这个案子应该说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对公安来说,建立这样一个证据体系也不是一个很容易的事。对我们律师来说,案件本身压力也很大。因为一旦罪名成立就判10年以上的罪,很重。

所以我们双方等于在博弈。他们要把人送进去,我们要把人捞出来。我们双方都在为最后能取得胜利而努力。除了拼能力,还要拼智慧。(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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